| 详细信息 | |
| 标题 | 咨询关于办理新生儿户口的相关政策 |
| 提交日期 | 2026-09-03 14:22:17 |
| 内容 | 扬州市广陵区居民咨询关于办理新生儿户口的相关政策。 |
| 受理回复 | |
| 回复日期 | 2026-09-09 14:22:17 |
| 回复单位 | 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 |
| 回复内容 | 您好: 依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按照随父或者随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应当由新生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向新生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现出生申报事项可全国通办,当事人可选择在工作地所属的公安机关办理新生儿户口申报。 如您仍有疑问,可咨询广陵公安分局,联系电话:0514-879306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