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文旅规〔2026〕1号
各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现将新修订后的《江苏省娱乐场所审批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6年6月1日
江苏省娱乐场所审批工作指南
为加强娱乐场所准入管理,进一步促进娱乐场所规范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文化和旅游部《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设立条件
(一)房屋性质
娱乐场所应当设立在合法建筑内。
(二)距离要求
娱乐场所和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娱乐场所。测量方法:以娱乐场所实际经营区域主出入口与中小学校、幼儿园主门的交通行走距离为准。
(三)面积标准
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在城区的,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单个包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在乡镇的,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单个包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平方米。
设立游艺娱乐场所,在城区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在乡镇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平方米。
以上娱乐场所应当在同一平面,空间相通,使用面积标准均不包括办公、仓储、卫生间和兼营其他业务等非娱乐活动专用的面积。
(四)房屋有关证明材料
设立在城区的娱乐场所房屋有关证明材料一般为不动产权证或统一登记前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必要时还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书。
设立在乡镇的娱乐场所房屋有关证明应当为不动产权证、统一登记前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乡镇以上政府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证书;房屋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必要时还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书。
二、设立行政指导程序
(一)申请行政指导
1.申请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提交《咨询申请登记表》。
2.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审批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咨询申请之日起5日内答复。
3.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交房屋有关证明材料,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审批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咨询申请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行政指导意见书。
(二)实地检查指导
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实地检查以下事项,填写《娱乐场所设立实地检查表》:
1.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居民住宅区内;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及地下一层埋深大于10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周围;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2.房屋结构:是否按政府规划部门批准文件规范建设。
3.使用面积:现场测量的使用面积是否符合本指南规定。
4.征询场所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及附近学校、医院、机关等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建议。
5.其他需要检查指导的内容。
三、设立审批程序
(一)受理
1.《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上述人员不存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4.房屋权属证明材料。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配有标题,注明周边200米内居民住宅区、道路及周围医院、学校、机关、危险化学品仓库等位置)。
6.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机型设备数量及位置)。
7.外国投资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台湾地区投资者投资设立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报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批,并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二)实地查验
拟设立娱乐场所完成筹建后,其经营者应主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进行现场验收,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查验:
1.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资质核查是否合格。
2.歌舞娱乐场所包间:是否与提供的平面结构图一致。
3.歌舞娱乐场所设施设备: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是否有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相关证明材料;歌曲点播系统播放的音乐、曲目、画面等内容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禁止内容,是否含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禁的曲目;歌曲点播系统的服务器是否与境外曲库连接。
4.游艺娱乐场所设施设备: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是否有依法生产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通过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内容审核,外观、功能是否经过改动;除专用的游戏代币、彩票及游戏过程中用于继续游戏的累计积分外,游戏游艺设备是否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是否在游戏游艺设备显著位置张贴“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并依照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确定的机型机种类别,标注“游艺娱乐设备”或者“电子游戏设备(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字样。场所使用的奖品是否与备案的目录相符,奖品是否健康有益,单件奖品售价是否超过500元。
5.游戏游艺娱乐活动是否分区经营。
6.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三)公示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地验收合格的,应当在拟设立场所、审批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
(四)听证
审批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
1.权利告知:审批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以及娱乐场所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及附近学校、医院、机关等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听证时限: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提出听证申请的,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3.发布公告: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听证时间、地点,以确保申请人以及利害关系人有效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保证行政许可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4.听证意见: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没有报名参加听证的,审批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许可决定
拟设立场所符合设立条件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许可变更程序
1.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应当参照上述相关规定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2.娱乐场所变更投资人员、投资比例、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拟变更人员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5)拟变更人员不存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3.娱乐场所变更名称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娱乐场所变更申请登记表》;
(2)《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娱乐场所处于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未执行完毕期间,不满足法定变更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依法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五、许可延续程序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并提交以下材料:
1.《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
3.营业情况报告。
娱乐场所因《娱乐经营许可证》中场所名称、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信息与实际不一致或者因停业整顿、违法违规问题未能在《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整改到位,导致不满足法定续证条件、标准的,不予延续,并依法办理注销。
场所设立条件未发生变更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六、许可注销/吊销程序
娱乐场所因违法违规经营应被吊销其《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将处罚结果函告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由原发证机关向社会公告注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函告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七、其他
本工作指南适用于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审批事项。本工作指南中的“不少于”包含本数,“大于”、“超过”、“以下”不包含本数。
本工作指南自2026年7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7月1日。原省文化厅印发的《关于修改〈娱乐场所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决定》(苏文市〔2017〕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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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娱乐场所审批工作指南》的通知(苏文旅规〔2026〕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