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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咨询申请由供电公司直供并单独立户的相关政策
提交日期 2025-12-22 11:18:29
内容

淮安市民反映电费中被加收其他费用,咨询申请由供电公司直供并单独立户的相关政策。

受理回复
回复日期 2025-12-29 11:18:29
回复单位 淮安市供电公司
回复内容

您好:

《供电营业规则》规定,非电网供电主体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不得在终端用户的电费中加收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等费用。本条所指非电网供电,是指在公用供电设施已到达的地区,非电网供电主体将用电地址内配用电设施向供电企业申请整体报装并建立供用电关系,再由其通过内部配电设施向内部终端用户供电的情形。

为避免专变与公网供电区域交叉引发安全问题,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相关要求,若该区域需由专变供电改为供电公司直供,需取得原专变产权单位配合及全体业主同意,并完成该用电地址内所有配用电设施改造,且经供电公司检验合格,具备移交条件的,可将设施移交供电公司,由供电公司直供并单独立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