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
标题 | 咨询职工与企业发生经济补偿争议维权政策 |
提交日期 | 2025-05-07 17:51:05 |
内容 | 宜兴市企业职工咨询其与企业发生经济补偿争议维权政策。 |
受理回复 | |
回复日期 | 2025-05-29 17:51:05 |
回复单位 | 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回复内容 |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