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省公安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06-05 14:49


根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公民申请在市内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的,房屋所有人可以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家庭户立户,并提交以下材料:家庭成员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人不担任户主的,应当提供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指定户主的书面材料。公民申请市内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人同意迁入的声明、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市内迁移,带好相关材料至迁入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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