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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国政等代表:
您和其他五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农村散居五保户关爱的建议》收悉,经与省委社会工作部会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你们对我省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关心关爱(根据有关政策,原农村五保户已与城市“三无”人员统称为城乡特困人员)。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不断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稳步提高救助供养水平,切实保障了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2023年,省政府出台《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优化特困供养标准调整机制、完善救助供养内容、细化救助供养形式、加强供养机构建设和管理、强化资金保障,进一步规范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一、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护理方面。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各设区市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随着各设区市低保标准的稳步提高,截至2023年底,全省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平均标准已达低保平均标准的1.4倍,最低为每人每月819元,最高为每人每月1645元。特困人员还享受照料护理服务,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亲友或村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采取亲友照护、居家上门服务、社区日间照料等形式,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采取全面签订四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照料服务内容、拓展照料服务资源、加强照料服务监管等措施,提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质量。
二、医疗保障方面。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其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费用,按照100%比例给予医疗救助。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同时,加大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力度。
三、住房保障方面。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通过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保障。2021年省住建厅、省民政厅等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将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农村低收入群体列为保障对象,每年度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持续推动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危房改造工作。
四、养老服务方面。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印发《江苏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及农村养老服务双提升工作方案》,大力推动农村养老服务发展。制定城乡一体的《江苏省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清单》,各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为农村地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推广村级互助养老,2023年全省各地利用农村闲置校舍、厂房、村部等资源,改造提升1043个示范性乡村互助养老睦邻点,为农村特困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探访关爱等可感可及的服务。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代表们所提出的相关建议,与现有工作计划统筹安排、一体推进,不断推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高质量发展。一是进一步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稳步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强化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及时将特困人员医疗、住房等需求信息推送相关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反馈救助帮扶信息,形成“一户(人)一条救助帮扶链”的闭环管理机制。二是加强社会关爱和志愿服务,与各级社会工作部门配合,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引入专业社工服务,推动社区志愿服务发展,链接慈善资源供给机制,激发村(社区)居民参与活力,统筹整合驻村(社区)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力量参与帮扶救助,推动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需求发现、资源集聚与项目运行有机衔接。三是加强农村养老设施建设,继续优先为农村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开展家庭适老化改造,持续发挥村级互助养老服务设施的前沿阵地作用,有序推进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嵌入式中小微养老机构建设,完善农村养老机构设施设备配备。继续推进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发展,培育本土养老服务社会力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增加养老服务清单选项。四是加强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以每年5月份开展的社会救助宣传月活动为契机,通过对政策的解读,提高特困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分级举办社会救助培训班,覆盖镇村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解读,提升基层工作人员经办服务能力。
再次感谢你们对特困救助供养工作的关心支持!
江苏省民政厅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