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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管理办法,保障“银发打工人”合法权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省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速快,其中60—69岁低龄老年人数量庞大,2023年末已达1030万人,占全省老年人口的一半以上。近年来,低龄老年人的就业需求和意愿越来越强烈,成为“银发打工人”的老年人越来越多,但在老年人就业权益保障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民政(老龄)部门对此高度重视,从法规政策保障、理念宣传引导等方面不断加强老年人就业权益维护。
一、将老年人就业纳入地方性法规予以保障
2021年,省人大重新修订实施《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专门将开发老年人力资源、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等有关内容纳入法条予以保障。第四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老年人才资源开发,为老年人发挥特长、参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人力资源市场中建立有专长的老年人信息档案。鼓励和支持各类老年人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发挥老年人组织在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建设中的作用”。第四十六条规定:“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参与下列活动:(一)兴办公益事业,从事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二)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提供咨询服务;(三)关心教育下一代;(四)参与维护社区治安秩序,协助调解民间纠纷;(五)其他社会活动”。
二、将老年人就业纳入政策规划予以推进
2021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苏政办发〔2021〕100号),将“开发老龄人力资源”列为“十四五”时期老龄工作的重要任务,明确要“积极开发老龄人力资源,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和具体措施,鼓励支持老年人通过延迟退休、续聘返聘、就业创业、人才培养、技术指导等形式发挥作用,充分保障老年人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健全相关法规规章,推动用人单位与受聘老年人依法签订协议,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劳动权益和合法收入。支持老年人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注重发挥科技、农业、医疗、教育、法律等领域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优势专长,逐步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健全完善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不断提高老年人才开发利用的组织化水平”。2022年,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2022〕20号),明确要“积极开发老龄人力资源,逐步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着力开发提供更多非全职就业、灵活就业和社区工作等岗位,全面落实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政策”。
三、加强积极老龄观宣传引导
民政、老龄部门认真做好积极老龄观宣传引导,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省情教育,推进以教育培训、媒体宣传、敬老活动、文艺作品等多种方式将人口老龄化形势、应对人口老龄化成就、孝亲敬老文化、积极老龄观等内容向社会各界宣传普及。每年发布《江苏省老龄事业发展报告》,提升社会大众的人口老龄化意识。联合新华日报实施“老有所为”全媒体新闻行动,宣传报道各地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贡献社会的事迹。通过这些方式向社会各界传达“要积极看待老龄社会,积极看待老年人和老年生活,老年是人的生命的重要阶段,是仍然可以有作为、有进步、有快乐的重要人生阶段”的理念,从而使积极老龄观深入人心,消除社会各界对老年人就业的歧视态度和错误认知。
四、营造尊老敬老的社会氛围
以组织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和“敬老月”活动为抓手,在全社会营造尊老敬老的良好风气。积极发动各行业窗口单位、涉老社会组织、为老服务团体积极参与“敬老文明号”创建,以创建过程带动为老服务热潮,在前三届创建周期中,全省共成功创建了全国“敬老文明号”207家。每年“敬老月”期间,各行各业开展老年人走访慰问、关爱帮扶、法律维权、文艺体育、健康提升、社会参与等各类活动。通过这些敬老宣传活动让尊老敬老成为各行各业的思想共识和自觉行动,促进各行各业在老年人用工上更加尊重老年劳动者、自觉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我们将着力完善政策制度,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保障“银发打工人”合法权益。一是将保障老年人就业合法权益纳入今年拟出台的《江苏省老龄工作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实施老年人力资源开发银龄行动,推动各地政府制定支持老年人再就业政策措施,提供就业服务、就业培训等支持,推动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超龄就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允许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老年人进行失业登记,享受相关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开展老年人力资源开发专项宣传活动,搭建老年人就业平台。二是继续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省情教育,举办人口老龄化省情教育大讲堂,进社区、进院校、进机关、进企业宣讲人口老龄化国情省情,加深全社会对积极老龄观的认识。三是根据国家部署,开展好第四届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组织好全省“敬老月”各项活动和集中宣传,进一步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环境。
江苏省民政厅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