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自愿降薪或调岗,这样的条款合理吗?
来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7-31 10:41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该法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因此,劳动合同中关于怀孕就必须自愿降薪或调岗的约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能作为管理依据;只有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公司才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与其平等协商后将其调去能够适应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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