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要闻动态 > 地方动态
南京自2024年1月1日起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时间:2024-01-02 14:46 来源: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字号:默认

近日,南京市印发《关于调整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南京市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统一降低至1.5万元,切实减轻参保人员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

南京市已经建立起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体系,为群众看病就医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实现有序衔接,大病保险覆盖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所有参保人员。一个待遇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不含范围外医疗费用及医用耗材超过基金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个人自付金额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可以享受大病保险报销。此次南京市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将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2万元统一降低至1.5万元,强化救助兜底保障功能。

大病保险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无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大病保险待遇,个人自付费用在1.5万以上至4万元(含),支付比例60%;4万以上-6万元(含),支付比例65%;6万以上-8万元(含),支付比例70%;8万以上-10万元(含),支付比例75%;10万元(不含)以上,支付比例80%。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个人自付费用在1.5万以上-8万元(含),支付比例60%;8万以上-10万元(含),支付比例65%;10万元(不含)以上,支付比例70%。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减半政策执行,即起付标准降低到7500元,各费用段报销比例在普通人员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