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到期,单位以不满足转正条件为由要延长试用期,请问单位可以这样做吗?
来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8-21 10:1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因此,签订三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六个月的试用期,如果试用期超过法定时长或者法定次数,超出部分不算做试用期,单位延长试用期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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