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591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推进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建议)
时间:2023-08-14 17:40 来源: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字体:[ ]

完利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案收悉,经商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国网江苏电力公司、省广电网络公司,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成效明显

发展地下综合管廊,是城市地下空间集约高效开发利用的集中体现,在解决“马路拉链”问题、保障管线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是推进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近些年以来,我厅联合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45号)要求,积极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加快建设,“十三五”以来,全省城市已建成约360公里、投入运营约280公里,南京、徐州、苏州等城市已建成初具规模的地下综合管廊网络体系。我省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主要工作与成效如下:

一是加强发展引领,积极推动试点实践。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全省编制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十三五”、“十四五”规划,各地进一步编制实施了专项规划与年度建设计划。目前,各设区市和部分县(市)均已完成专项规划编制,并据此有序推进试点实践。苏州市2015年成为国家首批试点城市后,顺利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还在市场化投资运营模式方面为全国提供了示范经验。参照国家试点城市建设模式,我省于2016年启动省级试点城市建设,共确定南京、连云港、新沂、涟水等4个城市为首批省级试点,三年建设任务顺利完成,为全省推广示范提供了实践经验。

二是加强政策支持,推进项目建设。“十三五”以来,苏州市累计获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9亿元,省财政累计从省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中安排4.76亿元,除支持省级试点城市建设以外,还对其他城市新开工建设的15个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给予奖补,有力保障了各地建设项目实施。此外,我省还多渠道筹措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如2022年我省发行的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中安排5.74亿元支持9个地下管廊项目建设;探索试点PPP项目建设模式,共有南京市江北新区核心区综合管廊二期工程等9个管廊项目成功实施;指导符合条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不征税待遇等等。

三是加强技术支撑,完善规范标准。2010年,我省在国内率先印发《江苏省市政管廊建设指南》,十三五以来还进一步制定地下综合管廊与地下工程协同建设指南、审图导则、施工图设计审查导则、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和工程量计算规范等标准规范,并建立了省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专家库,为各地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提供依据和遵循。

四是实施有偿使用制度,加强运行管理。2015年,我厅联合省相关部门转发国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对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作出具体规定,并对暂不具备市场化协商基础的城市,授权城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管廊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省内各地先后出台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标准,明确了管线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标准。2019年,我厅进一步印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指南》(苏建城〔2019〕429号),为各地加强运维管理提供指导。目前,各地已普遍成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作领导小组,南京、苏州、新沂等地还建立了运营公司及管廊智慧运行平台。

二、下一步我省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主要工作任务

您提出的建议非常好,对当前存在问题的分析和提出的建议都非常有针对性和建设性,我厅将联合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并在今后推动工作中加强落实。根据相关部署要求,我省下一步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展将重点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要继续加大财政政策支持。省财政将继续加大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投融资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项目纳入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申报范围并予以积极支持;进一步推广运用PPP模式扩大有效投资、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水平;继续做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按照《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部门提议、科学论证、政府决策”的基金设立程序,支持有条件城市设立地下综合管廊基金。

二要推动地下综合管廊立法。积极建议国家层面加快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立法,对规划编制实施、建设资金保障、管线入廊、有偿使用与运行维护管理作出强制性规定,为各地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制度、加快建设发展与运行维护提供法制保障;完善强制入廊制度及收费标准,对建设资金的分担、产权有偿使用等关键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保障入廊单位的权益,提高电信运营商、国网电力等央企及其分公司和地方企业入廊积极性。司法部门将加大对相关已有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确有立法必要的,认真总结存在的问题和好的经验做法,形成相关立法建议,适时向有关方面提出。

三要推动管线入廊和有偿使用。明确管线强制入廊要求,如已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已在管廊中预留管位的,管线必须入廊敷设,相关部门不再批准廊外新管位;未在管廊中预留管位的管线,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可纳入综合管廊的,应推动入廊。严格落实《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要求,要求各地管廊主管部门合理平衡政府投入与企业负担、直埋成本与入廊收费的关系,与各管线单位积极协商,制定合理可行的有偿使用制度,对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评估并调整。

四要加强安全运行监管。结合全省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部署要求,落实“综合监管+智慧监测”要求,加快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运行监管平台,不断提高运行管理信息化、数字化、智慧化水平。加强专业化运营团队建设,不断完善入廊协议、入廊收费与运维管理等制度,落实各方责任,促进安全运行。加强技术研究,不断完善具有江苏特色的综合管廊全生命周期技术标准体系。

希望您继续关心和支持,为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展献计献策。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62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