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416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降低噪声污染 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提案)
时间:2023-07-11 20:49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字体:[ ]

冯文婕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噪声污染 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提案》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加快解决群众身边的噪声污染问题,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全省各级各相关部门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全面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系统谋划全省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推进实施《“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全省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全省声环境质量,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22个省级部门和单位共同编制了《江苏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目前,方案已完成征求意见、审议等全部前期工作,正在按程序签发。方案要求,“十四五”期间,全省不断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逐步形成责任事权明晰、联动有效的部门协同联动机制,有效落实治污责任,稳步提高治理水平;到2025年,全省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

二、分类管控重点领域噪声污染问题。加强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在交通运输相关规划制修订过程中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科学选线布线,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交通线路运营期噪声管理,推广采用降噪绿化林、声屏障等措施,全省高速公路已建声屏障总长度超过250公里。合理划设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段,明确行驶速度要求,严格通行管控,着力减少车辆运输噪声。积极推进“宁静行动”,严查严处闯禁区、违法鸣笛等行为,常态化开展飙车炸街违法专项治理。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推广低噪声施工设备,省工信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低噪声施工设备申报工作,徐工集团等3家企业24种产品通过国家低噪声施工设备审核。开展夜间施工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未按规定取得施工证明、施工噪声超标扰民等突出问题。南京等地试点推行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实施渣土白天运输,统筹化解施工、交通噪声夜间扰民。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新建居民住宅执行新的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标准要求,从源头减少噪声扰民。开展健身娱乐场所噪声管理,高效处置噪声投诉或警情,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教育引导工作。严格工业企业噪声管理,发布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噪声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并及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三、聚焦重点实施噪声突出问题攻坚。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部署开展2023年度治理噪声异味污染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专项行动,组织各设区市全面梳理排查辖区内建筑施工、社会生活、交通运输、工业企业等重点领域突出噪声扰民问题,建立问题清单,逐一明确整改任务、职责分工,督促整改落实;通过专项行动,推动各地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强化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各设区市2023年噪声污染举报投诉数量较2022年下降20%。省检察院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开展强化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协作配合深化噪声污染治理专项行动,集中查处一批噪声污染违法案件,探索开展公益诉讼。

四、稳中求进夯实声环境管理基础。有序开展全省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南京市、其他设区市分别于2023年底前、2024年底前完成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建设。2025年1月1日起,全省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按小时发布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组织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2023年完成13个设区市评估情况的复核工作。要求各设区市今年全部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确定行业主管、执法主体、责任单位和投诉举报方式,并对社会公开。

五、强化宣传引导构建社会共治良好局面。各级各有关部门充分利用不同的宣传渠道,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宣传和普及《噪声法》,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读法条,用生动具体的案例阐释规定,提高社会各界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在举行中等、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净化考点周边环境,严防噪声污染,优化考试服务保障,为考生创造安全、宁静、舒心的考试环境。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打好技术基础、补齐领域短板、强化机制弱项、紧抓责任落实”为着力点,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污染问题,持续推进全省声环境质量改善,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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