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576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加快构建新《噪声法》框架下现代化管理体系)
时间:2023-07-11 20:44 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字体:[ ]

朱振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构建新<噪声法>框架下现代化管理体系》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是最普惠民生福祉的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加快解决群众身边的噪声污染问题,全省各级各相关部门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署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各项重点工作。

一、系统谋划治噪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推进实施《“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全省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全省声环境质量,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22个省级部门和单位共同编制了《江苏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目前,方案已完成征求意见、审议等全部前期工作,正在按程序签发。方案要求,“十四五”期间,全省不断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逐步形成责任事权明晰、联动有效的部门协同联动机制,有效落实治污责任,稳步提高治理水平;到2025年,全省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根据省人大初步计划,我省将于2025年完成《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修订工作。

二、推进噪声源头治理。加强规划引导,在交通运输相关规划制修订过程中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科学选线布线,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推广低噪声施工设备,省工信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低噪声施工设备申报工作,徐工集团等3家企业24种产品通过国家低噪声施工设备审核。不断完善标准体系,声环境质量标准方面,正在修订《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排放标准方面,工业企业、社会生活噪声执行现行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及铁路边界噪声标准正在修订现行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标准正在制定;产品限值标准(如机动车、城市轨道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作业机械等各类产品的噪声限值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等也是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加强噪声监测工作。有序开展全省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南京市、其他设区市分别于2023年底前、2024年底前完成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建设。2025年1月1日起,全省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按小时发布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组织开展城市噪声扰民专项调查监测,筛选投诉率较高的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周边区域,开展工业企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调查监测,提出精准化管控建议,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的噪声扰民问题。

四、开展突出问题攻坚。充分发挥省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数据归集、统一办理、综合分析的作用,将12345热线、12369热线、移动执法、生态环境督察、数字城管等各渠道受理的噪声投诉问题全部汇集至监管平台,及时处置,加强监督,提高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部署开展2023年度治理噪声异味污染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专项行动,组织各设区市全面梳理排查辖区内建筑施工、社会生活、交通运输、工业企业等重点领域突出噪声扰民问题,建立问题清单,逐一明确整改任务、职责分工,督促整改落实。省检察院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开展强化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协作配合深化噪声污染治理专项行动,集中查处一批噪声污染违法案件,探索开展公益诉讼。

五、强化法律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充分利用不同的宣传渠道,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宣传和普及《噪声法》,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读法条,用生动具体的案例阐释规定,提高社会各界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在举行中等、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净化考点周边环境,严防噪声污染,优化考试服务保障,为考生创造安全、宁静、舒心的考试环境。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打好技术基础、补齐领域短板、强化机制弱项、紧抓责任落实”为着力点,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污染问题,持续推进全省声环境质量改善,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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