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013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修订完善《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促进人口协调发展的建议)
时间:2023-06-05 17:56 来源: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字体:[ ]

朱华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完善《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促进人口协调发展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生育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生育保险通过为生育女职工解决生育医疗费用、提供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等,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生育负担,对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和均衡用人单位负担具有重要作用。省政府高度重视生育保险工作,1999年,省政府颁布了《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161号令)。2014年,我省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重新制定出台了《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生育保险制度。

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保障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我省生育保险制度实施以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由城镇各类企业扩大到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所有用人单位都要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享受相同的生育保险待遇。截至2022年底,全省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2156.43万人,其中女性参保人数931.31万人;与2013年相比,分别增加了800.81万人和327.17万人。

2013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解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63号),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期间生育的,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目前,我省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另外增加缴费负担来参加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已通过参加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不需要个人另外缴费,解决了其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关于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即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对于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我省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经办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2022年,全省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19.69万人次,基金支出84.14亿元。

三、关于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提出的“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要求,加强生育保险费率管理,2015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苏人社发〔2015〕331号),明确提出各设区市要完善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强化生育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加强生育保险基金运行监测,将基金征缴收入和待遇支出变化、累计结余可释放水平和月平均支付水平等关键指标作为监控的重点。明确了生育保险风险防控指标,规范了生育保险费率形成机制。除泰州、镇江、扬州3个设区市生育保险费率0.5%外,其他设区市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动态调整了生育保险费率。

2019年,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两项保险实行统一参保登记,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医保基金,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目前,我省各设区市生育保险费率在0.5%-1%之间。

四、推进工作打算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完善《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促进人口协调发展的建议”,为我省下一步做好修订生育保险规定工作提供了很好的意见建议。收到您的建议后,我局高度重视,重点做了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我省实施方案,进一步推动和落实积极生育政策,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强化生育保险的保障作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2022〕政字2966号办文单的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涉及计划生育内容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将修订《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的建议分别报送国家医保局、省人大、省政府。今年3月底,正式提请省政府将修订《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纳入2024年度立法计划,经省政府同意将其修订纳入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二是我局于年初启动修订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生育保障工作情况专题调研,对《规定》逐条进行了梳理,对需要修订的具体内容提出了建议,起草了《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修订草案)。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的部署和有关要求,积极适应新时代生育政策的需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修订草案文稿,于2024年完成修订工作。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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