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就业困难群群体可以享受哪些补贴政策?
来源:苏州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5-09 16:53


(一)就困就业

1、失业登记:凡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含港澳台劳动者),均可进行失业登记。

2、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农户,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军队退役人员,随军家属,优对象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特困职工家庭和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家庭人员等12类群体,均可进行就业困难认定。

3、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登记后,可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个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总额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生活补贴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苏州生源毕业年度困难家庭(指低保家庭、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家庭和特困职工救助家庭)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且未实现就业,经审核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

(三)技能培训

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免费):具有劳动能力、有培训需求和就业创业愿望的城乡劳动者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的政府补贴性培训,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届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登记失业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下岗人员、登记失业的企业转岗安置职工、登记失业的退役军人、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员等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可携带本人身份证至定点培训机构现场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四)创业支持

1、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创业者,可免费参加由人社部门主办的各类创业培训活动。

2、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对成功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运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创业者给予创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单位缴纳部分按实补贴,最高不超过各险种参保缴费基数下限计算单位缴纳部分之和的120%,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3、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成功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依法申报纳税的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创业者,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创业补贴。

4、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对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外租用场地成功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创业者,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创业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5、创业基地运营补贴 (自主住房创业者) :对利用自有房屋成功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创业者,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据实给予每月不超过200元的水、电、宽带等创业基地运营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6、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成功创业(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开业3年内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创业者(需符合条件)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主体需与其带动就业的劳动者签订并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一年以上。补贴标准为每年每新增带动1人就业一次性给予3000元,3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7、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创业者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15万,创业实体吸纳就业3-5人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吸纳就业6人以上,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贷款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按期结清贷款本息后,财政部门按相应标准予以贴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