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省自然资源厅、林业局、能源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用地服务保障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我省光伏发电产业用地保障,规范项目用地管理。
根据文件,各地要结合实际编制光伏产业相关专项规划,且应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将重大重点光伏产业列入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合理安排光伏项目新增用地规模、布局和开发建设时序,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审批光伏项目新增用地用林用草的规划依据。
文件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因地制宜,采用“农光互补”“林光互补”和“渔光互补”等复合用地模式。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在《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文)之前已按《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文)办理立项的动工或未动工项目可按批准立项时用地预审和用地有关意见执行;对于已经通过用地预审但未立项的,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文件指出,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I级保护林地、河道、湖泊、水库,光伏要避让自然保护地和重要湿地,在湖泊周边、水库库汊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严格管控,已有项目则严禁扩大范围与规模。
对列入国家、省重大项目清单的光伏项目,用地计划由省级直接核销,予以“应保尽保”。对于难以复垦或修复的采煤沉陷区,支持利用其中的非耕地区域规划建设光伏基地。鼓励和支持利用城镇存量低效用地、村庄用地以及受污染的闲置或废弃土地开发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存量资源配置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