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的工资待遇等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4-11 11:07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1〕3号):从2021年7月5日起,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实际工作时间,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全日制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岗位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发放相应的福利,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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