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江苏省供销合作社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2-08 09:08 来源:江苏省司法厅 字体:[ ]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供销合作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供销合作社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围绕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继续办好供销合作社。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是新时代指引我国供销合作事业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1995年出台的《江苏省供销合作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已经实施20多年,部分内容已滞后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水平,亟需根据新形势,聚焦新需求,对原《规定》进行全面修订。

一、修订背景

(一)全面贯彻党中央乡村振兴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供销合作社是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有着悠久的历史、光荣的传统,是推动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供销合作事业的改革发展,直接影响党和国家“三农”工作大局,对于促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目前我国处在转变发展方式、转换发展动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三农”工作的重心已发生历史性转移,根据国家和我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有必要对原《规定》进行全面修订,建立健全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供销合作社组织机构和服务网络,进一步规范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激发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活力,加强为农服务能力,提升为农服务实效,推动供销合作社更好地践行为农服务宗旨。

(二)适应社会经济条件变化、维护法治统一的客观要求。目前我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社会经济条件、法治环境以及供销合作社自身的职能定位,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国家和我省陆续出台或修订了多部为供销合作社工作提供基本遵循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供销合作社的章程和规范性文件也与二十多年前差别较大。原《规定》部分内容已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一致甚至直接矛盾;部分内容已在不同性质和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中进行了规定,需要考虑内容协调以及避免重复的问题;部分内容带有明显时代色彩,与我省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脱节;还有部分在供销合作社实践中普遍存在且各界形成广泛共识的内容需要上升为地方法律制度,迫切需要全面修订。

(三)持续深化我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省供销合作社全面深化综合改革、持续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以强化基层组织建设、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为重点,在建设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助力农村产业发展,加强社有资产监管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和配套制度,其中的许多在实践中广泛运用并被证明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也需要以省政府规章的形式固化下来。

二、修订过程

2022年4月,省供销合作总社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销合作社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查阅收集、梳理分析有关资料及数据,积极开展社会调研,对原《规定》组织立法后评估,在此基础上起草了送审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开展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并经多次修改完善后,报送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收到省供销合作总社的送审稿后,进行初步审查,于7月18日至8月17日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并向各设区的市和省政府所有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多轮书面征求意见。9月至11月期间,会同省供销合作总社赴淮安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基层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省司法厅会同省供销合作总社对反馈的意见建议逐条研究论证,反复修改。12月7日,召开立法协调会,取得共识。《江苏省供销合作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2023年1月27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规定》制定过程中,重点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策部署,以提升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为基本导向。二是以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供销合作体系,提高全省供销合作事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侧重点,进一步明确我省供销合作社在新时代的职能定位和重点业务范围,调整其组织机构,规范其内部治理。三是注重与上位法、规章、政策以及组织内部章程之间的关系,在语言表述和概念使用上确保协调一致,在制度设计上力求实现有效的衔接和联动。

三、主要内容

(一)完善总则性规定。一是明确供销合作社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是明确供销合作社应当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实行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平等互利、风险共担的办社原则。三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作用,鼓励、支持供销合作社在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农村服务等重点领域和环节为农民提供便利实惠、安全优质的服务。

(二)调整关于供销合作社组织机构及其合并、分立与终止的规定。规定供销合作社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代表、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5年,明确社员(代表)大会是供销合作社的权力机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主任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供销合作社的合并、分立与终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项活动要依法依章程开展,不断提升供销合作社各方面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三)明确供销合作社的职能和重点经营服务范围。《规定》就省、设区的市以及县级供销合作社的职责分别作了概括性规定,明确各级供销合作社根据为农服务需要,构建以供销合作社机关为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以社有企业为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同时,明确供销合作社的工作重点包括建设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并明确供销合作社可以设立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和为农服务的产业项目。

(四)进一步规范供销合作社的内部治理和资产管理。在内部治理方面,一是规定社有企业应当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二是要求供销合作社按照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三是进一步规范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农民社员的利益分配关系,要求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并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确定具体分配办法,为有效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实现为农服务根本宗旨提供了法治保障。在资产管理方面,一是明确规定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各级供销合作社依法行使本级社有资产所有权,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二是明确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完整性,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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