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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党江苏省委:
贵委提出的关于出台《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配套政策措施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0年5月1日《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监测条例》)正式实施以来,我厅配套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环境监测管理和监测活动开展提供了坚强支撑。
一、划清职责,明晰监测事权
2019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完成生态环境监测垂直管理改革,原13个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所属环境监测中心统一上收省级管理,调整为我厅驻市环境监测中心。县(市、区)监测站上收到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管理,截至2021年底,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均成立了市级环境监测机构。省市两级环境监测机构职能不同,各有侧重。按照“谁考核、谁监测”原则,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省和驻市环境监测中心)统一管理省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负责省级事权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考核,以及配合我厅各部门执行专项监测任务。市级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属地执法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市级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监测、以及市局安排的专项任务等。2021年1月,我厅出台《关于加强江苏省设区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进一步落实垂改要求,理顺组织,划清监测事权,规范环境监测管理。
二、明确目录,规范信息发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监测条例》《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厅、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均制定《政务公开基本目录》,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负责”原则,对环境监测信息公开事项、时限、发布渠道等均做出明确规定。省厅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发布内容包括:实时发布空气质量数据,及时发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和省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按月公布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及排名;按月公布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信息,按周发布全省水质自动监测报告,按季度公布各设区市水环境质量排名;按时公布全省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状况、海水浴场水质状况;定期公开全省声环境、辐射环境、生物环境与生态环境状况等。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发布内容包括:全市空气质量预报、国控空气监测点实时监测信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等。
三、完善机制,共享监测数据
在生态环境系统内部:出台《关于加强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驻市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驻市环境监测中心信息共享的通知》,完善系统内信息互通机制。出台《江苏省生态环境数据资源交换共享实施规范》,2021年6月全面建成省、市互通的“1+13”数据共享通道,我厅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归集了各地环境质量自动站点、工业企业自动监测监控、环境报告等环境数据资源,并向各地回流共享环境质量、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移动执法、危废管理、一企一档、末端监控等7类数据资源,初步实现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数据资源整合共享,“1+13”数据共享格局基本形成。在生态环境系统外部:先后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建立环保监管领域涉企信息共享机制;与省住建厅、水利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联防联控 推进饮用水水源地信息共享的通知》,建立健全水源地信息共享机制;与市场监督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质效的通知》,共享检验监测机构监管信息;与省气象台实时共享气象信息和环境空气监测数据。
四、统一平台,加强自行监测数据管理
根据《监测条例》,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依法依规开展自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上传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数据管理平台。《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要求,排污单位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公开自行监测数据,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监测数据的单位,可依法进行处罚。为更好地管理污染源监测监控数据,我厅建设了“江苏省污染源‘一企一档’管理系统”,全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填报方式统一为:排污单位登录“江苏省污染源‘一企一档’管理系统”(“环保脸谱”企业端)的“自行监测”模块,填报自行监测数据,再由我厅将全省排污单位填报的自行监测数据,统一推送到生态环境部“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实现了自行监测数据的统一管理。
尽管我们在《监测条例》配套政策措施方面做了一些努力,但是在地方监测能力建设、环境信息发布、监测数据共享、自行监测数据填报等方面还存在短板和不足。结合您的建议,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进一步落实省市两级环境监测事权。按照《关于加强江苏省设区市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工作的意见》,要求市级环境监测机构今年6月底前,形成满足日常执法监测任务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任务的能力,有力支撑市级事权。省级环境监测机构进一步提升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溯源能力,构建省市两级错位发展、互补融合、资源共享新发展格局。
二是进一步提升环境监测信息公开质效。省市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切实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做到应公开尽公开,严格落实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予公开。以基层群众需求为导向,及时调整完善《政务公开基本目录》。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监测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并纳入各信息公开单位(部门)年度绩效考核。
三是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数据共享共用。在生态环境系统内部数据共享初步完善的基础上,建立生态环境专题数据库,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7月10日前,完成生态环境系统数据向省政府大数据中心的全量汇聚,实现横向部门数据共享,进一步加强与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等相关部门间的信息互联共享和数据应用;建立完善的数据质量保障体系,利用数据清洗、数据分析挖掘,保证收集数据的可用性,为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共建、共治、共享提供信息化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家秘密须规定知悉范围,最终限定到具体人员。我厅定密的国家秘密,如需扩大知悉范围,我厅负责人的批准权限,仅限于本单位人员,且要以工作需要为前提。非我厅定密的国家秘密,知悉范围需要扩大时,应当征得原定密机关、单位的同意。
四是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管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生态环境部最新要求,我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填报模式,2023年将改为“联网直报”,即由排污单位直接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跳转访问“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填报自行监测数据。生态环境部再将自行监测数据回流至我厅,用于各类环境管理工作。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