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85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解决城市青年租赁住房难题的建议)
时间:2022-07-25 17:46 来源: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字体:[ ]

吴知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城市青年租赁住房难题”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城市青年群体住房问题的关心,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稳步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一)扎实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包括青年人在内的城镇住房困难群体住房保障工作,坚持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2008年以来省政府先后出台《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把城镇低收入(含低保)、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依次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标准主要包括财产、收入和住房等状况,具体准入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因地制宜设定,并逐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实施动态调整。至2021年底,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累计保障83.49万户(人),其中以青年人为主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累计保障70.99万人;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累计保障41.09万户(人),其中以青年人为主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累计保障23.11万人。

(二)有序推进共有产权住房试点。

自2014年我省淮安市列入全国共有产权住房建设试点城市以来,江苏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部署要求,根据省政府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实际,同年12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和物价等部门出台了《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工作的意见》(苏建房保〔2014〕671号),指导各市县立足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住房合理消费,积极探索将政府政策性支持量化为住房份额,与保障家庭出资购买住房份额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推动部分具有一定购买能力的保障家庭提前改善住房条件。截止目前,全省已有南京、无锡和淮安等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保障试点,对共有产权住房房源来源、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产权配置、使用管理和退出机制等,试点城市出台共有产权住房实施细则作出具体规定。至2021年底,全省共有产权住房累计分配1.02万套。

(三)积极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按照《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2021年7月国务院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101号),明确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税费、金融和水电气各项基础性制度,确定“十四五”时期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50万套(间)以上。2021年,我厅积极组织南京、苏州等人口净流入的城市梳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落实具体项目,实现新开工(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9.7万套(间)。南京、无锡、常州和南通等市已先后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建立起联合审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方案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机制,细化了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民用水电气价等支持政策的具体工作方案。

(四)加大住房保障政策宣传和主动接受监督力度。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苏建住保〔2019〕231号),组织各市、县(市、区)向社会公开网址,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公开住房保障信息。综合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类媒体,通过印发宣传册、开展专题宣传日活动等方式,加大住房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邀请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机关和新闻媒体、群众代表担任行风监督员,积极参与住房保障申请审批监督和保障性住房公开摇号、分配管理。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建立保障性住房投诉、举报和核查、回复机制。进一步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各个流程和结果,做到全流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二、积极推动江苏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十三五”以来,我省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2017年,率先在全国开展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大力支持住房租赁消费;2018年,将“推进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建成省级住房租赁政府服务平台”纳入到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中,积极推进政府主导的住房租赁信息平台建设,实现“租赁机构备案、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房源发布、房源核验”等一站式服务;2019至2020年,全省开展了住房租赁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净化市场环境,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利。

(一)全面建成住房租赁政府服务平台。建立政府主导的住房租赁服务平台是我省住房租赁试点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建立政府信息平台整合房地产市场上租赁住房资源,建立政府统一管理的租赁住房数据库、租赁对象数据库和租金管理数据库,更好地为老百姓提供线上房产信息服务、线下交易和生活服务。在建设银行的大力支持下,2018年,省级住房租赁监测分析系统和13个设区市政府租赁服务平台上线运营,实现了统一的数据采集标准、统一的数据解析指标和统一的数据管理体系,能够为各级住房租赁主管部门研判住房租赁市场运行状况、制定市场规范发展政策提供支撑。

(二)多主体供应体系初步建立。南京、苏州、无锡等试点城市均已建立国有化住房租赁企业,并培育了一批规模化长租公寓等住房租赁供应主体,其中南京市租赁市场主体培育成效显著、层次分明、类型丰富,政府、企业、个人三个层面多点开花、共同发力,租赁市场主体多元化发展,多主体供应体系逐渐建立。

(三)多渠道筹集体系初步形成。一方面,积极鼓励试点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另一方面,积极实施住房保障货币化政策,鼓励和引导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鼓励从市场筹集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政府采购或长期租用的方式,把适合作为租赁住房或者经过改造符合租赁住房条件的存量商品房,转为租赁住房。南京市率先在全省通过出让租赁用地、在集体土地上新建、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多种方式筹集租赁房源。

(四)创新住房租赁管理服务手段。积极搭建省级住房租赁机构沟通交流平台,2018年江苏省房地产业协会住房租赁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定期走访调研住房租赁机构,鼓励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指导徐州等有条件的城市定期发布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格,为房屋租赁双方提供租金参考,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三、南京市缓解青年租赁住房困难相关举措

(一)不断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2016年,南京市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142号),形成了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并首次将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到公租房货币化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博士、硕士和学士每人每月分别补贴2000元、800元、600元;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保障面积为人均20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8元/平方米,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领取租赁补贴期限最多不超过36个月、24个月,帮助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截至2021年底,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累计保障约5万户(人),其中以青年人为主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累计保障约2.2万人;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累计保障约26万户(人),其中以青年人为主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累计保障约21万人,发放补贴资金超27亿。

(二)探索推进共有产权住房试点。2015年,南京市出台了《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宁政规字〔2015〕10号),明确供应对象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和本市户籍的首次置业无房家庭。房价按略低于周边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实际成交价格确定,将政府的隐性投入凸显出来。根据保障对象收入水平的不同,将首次购买的产权份额规定为不低于50%、70%和80%三档。至2021年底,累计筹集共有产权房4391套,已分配3996套。其中,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886户、首次置业无房家庭1272户、新就业大学生838户。

(三)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2022年,南京市先后出台了《南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宁政规字〔2022〕1号)和《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细则(试行)》(宁房居字〔2022〕102号),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建方式、申请程序、准入退出、营运期限、支持政策和项目认定等事项进行了细化明确,并明确重点供应新市民、青年人,本人及配偶在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区名下无房既可申请。同时,积极按照“盘活存量、拓展增量、职住平衡、分散建设”的原则,多管齐下、多措并举积极梳理和筹集房源,计划“十四五”时期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15万套(间)。2021年已筹集保租房项目51个,共24414套(间),已分配入住9433套(间)。

(四)扎实开展住房租赁试点城市工作。南京2019年成功申报国家首批财政支持租赁发展试点城市,试点3年。不断强化政府住房租赁服务平台的使用,加快实现省、市、县数据联网,做好宣传和推广工作,扩大平台的市场覆盖面,建立政府统一管理的租赁住房数据库、租赁对象数据库和租金管理数据库,实现租赁机构备案、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房源发布、房源核验等一站式服务。

(五)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服务质量。南京市为方便群众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和服务流程,将职责范围、办事依据、办理程序、办理要求和时限等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问题,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APP等渠道对社会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同时,拓宽申请和受理渠道,群众既可通过街道办事处、用人单位等服务窗口现场提交申请,也可通过智慧南京手机APP在网上自助申请,切实将“群众少跑腿多办事”落到实处,特别是新就业高校毕业生申请租赁补贴工作,已经全面实现“不见面审批”。

四、下一步推进青年租赁住房工作思路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学习和吸纳您的建议,为促进青年租房难题得到进一步缓解,不断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强化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管,做好住房保障政策宣传工作。

(一)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坚持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加快建立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科学设置、稳步降低保障准入标准,加大对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住房困难群体的支持力度,促进住房保障对象从以户籍家庭为主逐步转向覆盖城镇常住人口。一是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完善部门联动审核机制和保障对象失信惩戒制度,严格准入退出,持续提升公租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坚持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满足保障对象特别是青年人多元化租赁住房需求。二是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鼓励各地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产权清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进退有序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困难群体住房消费能力,统筹研究确定共有产权住房的实施计划、范围和供应规模。三是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以人口净流入多、房价高的大城市为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完善供地政策,坚持供需匹配,因城施策,落实“应保尽保”,坚持多主体、多渠道供应租赁住房用地,结合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工作,切实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给。督促市县根据国办《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实施意见》出台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操作办法,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机制,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二)加强部门监管合力,规范租赁市场秩序。一是进一步完善行业法律法规。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层面明确住房出租人、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相关政府部门的责权利,为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保障。去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外发布了《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待《住房租赁条例》正式公布实施后,我省将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二是完善政府住房租赁服务与监管平台。“十四五”期间,我们将指导全省县级城市建立和完善政府住房租赁服务与监管平台,加快实现全省住房租赁服务平台数据联网,实现部门数据共享应用,扩大平台的市场覆盖面,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租赁房源和租金进行数字化监管。三是加强行业管理,对从事住房租赁活动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等实施登记备案和开业报告制度。会同发改、市场监管管理部门,按照《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江苏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要求,建立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监管,完善分级分类监管措施,积极抓好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失信行为惩戒工作。四是加强金融监管。对住房租赁企业的租金纳入资金监管账户,明确用途,从源头防范住房租赁期资金“爆雷”现象。会同省金融监管部门,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引导金融机构支持青年人刚性住房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长期低息贷款,推动住房租赁企业发行租赁住房建设债券,稳步发展租赁住房投资基金。五是充分发挥住房租赁、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的作用,制定执业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和争议处理规则,定期开展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风险提示,强化行业自律管理。

(三)明确住房保障信息公开重点,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指导各地全面公布住房保障各项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和建设套数等信息;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等信息,加大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审核、分配等各个环节的公开力度,将审核审批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在当事人所在单位和社区公示,确保分配过程和分配结果公开透明。同时,组织对各地信息公开情况开展网上专项检查,对不符合工作要求和公开不到位的,及时督促落实整改,确保规定公开的内容全部公开。将住房保障信息公开作为“住房保障体系健全率”考核指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督促考核,强化各地信息公开的意识,确保工作落实。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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