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21 15:26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

苏广电规〔2022〕1号


各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省广电总台、省广电网络公司,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提高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管理科学化精准化水平,提升监管效能,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实际,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江苏省广播电视局

                              2022年10月28日

 

江苏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信用

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管理科学化精准化水平,提升监管效能,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本行业信用主体(以下简称信用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和诚信经营的情况,确定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并实施与其信用等级相对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信用主体进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动态评价、精准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省广播电视局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信用主体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制定发布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评分指标及评分标准,建设全省统一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

设区市、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信用主体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时确定调整辖区内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并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开展信用评级结果应用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信用主体信用等级划分为AA、A、B、C、D五级:

(一)AA级:信用分值100分以上(含100分);

(二)A级:信用分值90分以上(含90分),不满100分;

(三)B级:信用分值80分以上(含80分),不满90分;

(四)C级:表示守法诚信一般,信用分值60分以上(含60分),不满80分;

(五)D级:表示守法诚信较差,信用分值60分以下(最低分为零分)。

参加评级的信用主体,初始赋分80分,根据评分标准计算最终得分并确定信用等级。

新申领许可证的信用主体初始赋分80分,自动判定为B级企业;被依法依规纳入本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直接判定为D级;被省内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外省广电行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信用中国”上公布的,其信用等级不得高于A级。

第七条 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信用主体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由信用主体所在地的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自知晓信用主体影响其信用等级的信用信息或对信用主体做出影响其信用等级的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信用等级评分标准对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做出初步审查意见,通过江苏省广播电视政务服务暨信用监管平台将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至设区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区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确认其信用等级。由省广播电视局(或设区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确认工作由省广播电视局(或设区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直接负责。

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依据自身掌握的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对下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做出的信用等级决定进行修正。

第八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有机结合,实行分级分类监管,科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以外,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主体,检查形式和频次规定如下:

(一)对信用等级为AA级和A级的,实行信任监管,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以外,可免于检查或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实行一般监管,每年按照常规比例频次开展抽查。

(三)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跟踪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直至其整改到位。

(四)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每年检查不少于两次。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跟踪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直至其整改到位。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C级和D级信用主体,要及时采取提醒、警示、约谈、检查等措施,督促和帮助其及时整改。

第九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将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作为其申报政策扶持、资金支持、评先评优、资质认证,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事项时进行诚信守法情况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的原则,通过江苏省广播电视政务服务暨信用监管平台,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建立所管辖的信用主体的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获得荣誉、投诉举报处理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与同级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其他有关部门共享,扩大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范围和影响力。

第十二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加强与当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辖区内信用主体的有关信息,并按照本办法切实履行好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职责。

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下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进行督查,落实监管责任。对未按照本办法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或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应当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引导信用主体树立并强化守法诚信经营的理念。

第十四条 信用主体可以通过江苏省广播电视政务服务暨信用监管平台查询其信用等级,并依法依规提出异议或申请信用修复。

第十五条 省广播电视局积极推动长三角地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合作及信用数据共享共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详见PDF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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