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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绘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儿童“关爱之家”经费投入和运营管理的建议》收悉,经与省财政厅会商,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不断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服务体系,以维护和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合法权益为目标,以儿童“关爱之家”建设和运营为抓手,逐步建立完善管理和运营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加大投入,创新服务项目、增强服务能力、充实链接资源,积极引入社会组织提升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较好地发挥了儿童“关爱之家”最后一米的服务平台作用。
一、关于儿童“关爱之家”经费保障的问题
2019年,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民儿童〔2019〕7号),明确规定“在乡镇(街道)一级, 要建有省定标准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之家’,有专业的社会组织运营……面向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做好指导、探访、帮扶、照料等服务工作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儿童关爱保护的实际需要,足额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经费”。2016年起至2020年,省民政厅累计安排9500万元省级福彩公益金用于支持各地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服务(支持扬州市289万元、宝应县118万元),其中2019年至2020年累计安排3000万元作为引导资金用于新建400个儿童“关爱之家”(支持扬州市148万元、宝应县52万元)。2021年,“建设100个省级标准的儿童‘关爱之家’示范项目”被列入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内容,省民政厅将再次安排1000万元用于支持各地开展项目建设,逐步完善儿童关爱保护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
二、关于建立儿童“关爱之家”运营支持体系的问题
2018—2021年省政府连续四年将儿童“关爱之家”建设列入民生实事内容。四年来,省民政厅始终围绕解决儿童“关爱之家”有“生命力”的问题、“运营规范”的问题、“服务专业”的问题,开展探索实践,筑牢儿童“关爱之家”服务根基。2018年,省民政厅出台《江苏省儿童“关爱之家”建设标准》,从管理规范、设施完善、队伍保障、服务内容、资金保障等5个方面统一标准规范,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社会融入、法治教育等关爱服务,形成江苏模式。2019年,省民政厅在《江苏省儿童“关爱之家”考核标准》中提出“鼓励专业的社会组织运营儿童‘关爱之家’”“地方政府每年应对儿童‘关爱之家’建设和运营投入资金”“鼓励通过慈善项目为儿童‘关爱之家’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经费支持和补贴”。省民政厅指导基层政府将儿童“关爱之家”建好后交由社会组织开展运营,积极发挥专业社会组织链接资源、引入社会力量支持运营的作用。2020年,省民政厅推动儿童“关爱之家”规范化建设,通过试点建立健全儿童“关爱之家”管理运行、安全保障、资金管理等制度,拓宽服务对象,深化服务内涵,提高关爱服务的精准性和精细化。2021年,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做好2021年度省级儿童“关爱之家”示范项目的通知》(苏民儿童〔2021〕4号),引导示范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社会支持等方式保障正常运营”“探索建立可持续的运营模式,推动儿童‘关爱之家’完成自身造血”。
2010年起,省民政厅以“政府支持、社会兴办、专业管理”为创建模式,大力推进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建设,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办公场地、人才培训、交流展示、信息共享、能力建设、项目策划督导、党建指导等“一条龙”便捷式服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截至2020年底,全省共建有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1231个,覆盖所有市、县(市、区)和部分乡镇(街道)、社区,为儿童类社会组织提供了成长发展平台,助推了服务能力的提升。
三、关于制定“社会组织参与儿童‘关爱之家’激励政策”的问题
2014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苏社管〔2014〕5号),2015年,两部门联合出台《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苏财购〔2015〕32号)、《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购〔2015〕25号)、《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办法》(苏财购〔2015〕27号)等三个规范性文件,基本形成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制度体系,为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有序开展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提供了依据。2018年,省民政厅出台《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苏社管〔2018〕24号),提出“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抓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政策的落实,重点将社区治理、养老服务、困境儿童帮扶、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残疾人帮扶等民政领域公共服务事项列入购买服务清单,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相关公共服务项目。”
省民政厅联合多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民儿童〔2019〕7号)明确规定“各地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结合实际做好资金保障……要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心理关爱服务力度”。2020年,省财政厅已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纳入《2020年省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各市县可参照执行省级目录。各级民政部门可作为购买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引入社会力量,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专业而有效的帮扶。
万绘代表,非常感谢您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关心,对儿童“关爱之家”平台建设付出的辛勤劳动,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您在提案中提出的3条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下一步,我们将认真研究采纳,并高质量建设100个省级儿童“关爱之家”示范项目,推动全省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水平迈上新台阶。
一是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指导各地高度重视儿童“关爱之家”示范项目,将儿童“关爱之家”建设与未保法实施相结合,明确部门职责,细化实化量化具体措施。积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加大对儿童“关爱之家”示范项目省补资金支持力度。引导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儿童关爱保护服务的实际需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整合项目资金,加大政府购买力度,保障配套经费。培育社会组织孵化项目,增强链接资源能力,撬动社会资金补充。推动各地民政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出台儿童“关爱之家”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建设、运营的补贴细则,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是进一步提升运营效果。指导各地树立科学的儿童服务理念,坚持建设与运营并重,坚持基本服务与个性服务相统一,坚持全程监督与绩效评估相统一。指导儿童类专业社会组织建立本地服务规范,对服务对象进行监护评估、风险评估、需求评估,加强个案流程管理,切实解决服务对象及其家庭面临的困境。重点抓好非在校期间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逐步扩大服务覆盖面,吸纳更多社会资源,帮扶更多有需求的儿童,力求社会效益最大化。指导各地采用理论培训、实务操作、督导提高的模式培育儿童“关爱之家”运营队伍,全力打造一批专业性强、有责任感的儿童工作队伍。
三是进一步严格考核评估。省民政厅将抓好南京市江北新区、江阴市、盐城市盐都区儿童“关爱之家”的试点工作,指导建立可持续运营模式,交流培训推广。指导各级民政部门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强化监管职责,加强对儿童“关爱之家”建设运营的全程督导,建立对社会组织运营服务的动态监管机制,掌握项目运营情况、项目覆盖情况、项目社会影响和服务对象评价等,引入奖惩措施,保证服务的多元、专业、精细,推动儿童“关爱之家”健康持续发展。
江苏省民政厅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