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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啸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全省范围内推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建设规范化、标准化的建议》的政协提案,由我厅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情况
《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13个设区市在1996年至2000年期间相继设立仲裁委员会。多年来,各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方式化解的纠纷涉及建设工程、房地产、租赁、股权转让、金融、保险等多个领域,仲裁已成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有效的方式之一,在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019年全省仲裁受理案件8926件,同比增长46.02%。
2018年机构改革,省司法厅承担了指导和监督仲裁工作的职能。2019年3月,司法部在上海召开了全国仲裁工作会议。为贯彻落实全国仲裁工作会议精神,2019年4月,我们召开了仲裁工作调研座谈会,调研了解全省仲裁工作现状,研究仲裁工作发展目标及思路举措。在此基础上,我厅通过书面调研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全省各仲裁委的情况进行了更进一步的了解。2019年6月,省司法厅组织召开全省仲裁工作会议,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省仲裁工作的总体思路,按照司法部确立的仲裁工作2022年发展目标,结合江苏实际,确定了全省仲裁工作发展的总体目标。会议要求强化仲裁工作指导监督,加强工作整体谋划,整顿仲裁行业秩序,强化案件质量管理,提升仲裁行业发展水平。
规范化建设是促进仲裁工作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为推动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健康快速发展,2005年,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我省扬州市召开全国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会议,经会议讨论,制定了《关于全国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第十四条提出,为了保证依法、公开开展仲裁活动,办公场所要做到仲裁活动区、对外接待区、内部办公区分离,最少不低于500平方米,并根据仲裁事业的发展不断调增,仲裁机构办公用房的设置,要体现仲裁特色,为当事人提供和谐、兼容和亲和的氛围。此后,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先后多次召开过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会议,但关于仲裁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工作未出台正式文件。
2019年10月,我省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下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仲裁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提出了要求。根据《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为推进仲裁事业规范有序发展,各仲裁委员会在省司法厅指导下,进一步完善了案件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根据司法部统一部署,我厅2019年对仲裁行业秩序进行了清理整顿,促进了仲裁事业规范发展。尽管如此,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的任务依然繁重。目前全国各地仲裁机构在仲裁庭场所配置、庭审布置、徽章标志、工作人员证件等方面目前缺少统一标准,我省仲裁庭在场所配置等方面,同样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
二、关于您对仲裁庭规范化建设提案的答复
按照您的建议,我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定了《江苏省仲裁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并下发全省13个仲裁委征求意见。6月4日,也当面向您征求了对该标准的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13个仲裁委普遍认为,由于国家目前尚未出台仲裁委员会建设标准,省厅目前应制定出台加强仲裁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更为合适,为此,我们将《江苏省仲裁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改为《关于加强仲裁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基本内容未做大的调整。该意见就仲裁庭场所的配置、仲裁庭席位的布置及仲裁工作人员的徽标、证件等作出规定。
一是落实必要的仲裁办案场所。要求各仲裁委要有专门的办案场所和接待场所,接待室不小于15平方米,接待室应张挂相关制度。仲裁庭不少于1个,且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受理案件数量在500件以上的,至少配备2个仲裁庭;受理案件数量在1000件以上的,至少配备3个仲裁庭。有多个仲裁庭的冠以序数,如第一仲裁庭、第二仲裁庭等。
二是规范仲裁庭内席位布置。仲裁庭在席位布置上应当营造和谐、兼容和亲和的氛围,有利于当事人在平等的感受中协商解决纠纷。仲裁庭设仲裁员席(1-3座)、办案秘书席(1座)、申请人席(1-3座)、被申请人席(1-3座)、证人席(1-2座)、第3人席(1-3座)。第3人席为可选项,至少有一个庭设置第3人席。制作席位牌,摆放在对应人员席位的右前方。
三是规范仲裁庭内部布置。仲裁庭内悬挂仲裁委员会的徽标。配备空调、时钟、禁烟标志等环境设备。配置录音、录像设备和视频监控、证据演示系统、语音识别系统,仲裁秘书席配置电脑、打印机、扫描仪,逐步实现庭审记录电子化、无纸化,配置网络庭审设备。“仲裁庭纪律”、“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等标识牌公开上墙。
四是制定统一的证件和身份标牌。按统一格式制发仲裁员和办案秘书的证件。制定统一的身份标牌(首裁、边裁、独任仲裁员、办案秘书等)。开庭时,仲裁员和办案秘书统一着正装,并佩戴统一的身份标牌。
同时,指导意见还从案件受理、档案管理、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作出了规范,为全国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先行探索。指导意见将于近期下发各仲裁委执行。
您在提案中建议在仲裁员席后上方悬挂国徽和仲裁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着统一制服的问题,目前还不能做到。因为关于仲裁员席后上方悬挂国徽与《国徽法》规定不符。《国徽法》第五条对悬挂国徽的场所有明确规定,仲裁庭不属于悬挂国徽的场所。根据《国徽法》第九条,如果悬挂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作出规定。所以我厅无权要求仲裁庭悬挂国徽,只要求仲裁庭悬挂徽标。关于仲裁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着统一制服问题,因为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已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行政执法需要,要求统一穿着制式服装的,其批准权限在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均无权批准。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统一着装的有关规定,严禁擅自批准统一着装,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指使或暗示下属单位统一着装。根据此规定,我厅没有权限要求仲裁工作人员统一制服,只能要求相关人员在开庭时着正装。这一点,在6月4日见面时已向您作了汇报,对您的理解表示感谢。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仲裁工作的指导、监督,促进全省仲裁工作规范、有序发展。
再次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尤其是仲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江苏省司法厅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