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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苏州开展产业用地更新‘双百行动’的建议”收悉,我厅会相关厅局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苏州坚持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道路,向存量要空间,向低效土地要空间,积极开展“三优三保”行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自然资源工作服务支撑高质量发展做出了重要的探索和实践。下一步,我厅将根据您的建议,精准施策、优化服务,积极支持苏州市开展产业用地更新“双百行动”。
一、充分保障苏州地区的发展空间。我厅将按照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的优化要素资源配置要求,在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指标分解时,全面统筹,按照以人定地、以产定地、以效定地的原则,分类、分层合理分配,充分保障苏州地区的发展用地。
二、合理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流量指标。近几年,苏州市复垦整治工作加速推进,各地区流量归还率也稳步提升。我厅将在苏州市加快推进建设用地复垦、国土空间整治,积极盘活存量空间的基础上,对符合追加下达流量指标条件的县(市、区)合理追加下达流量指标。
三、积极推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鼓励苏州市通过政府主导再开发、原土地权利人自主再开发、市场主体参与再开发等多种形式,采取收购储备、鼓励流转、协议置换、“退二进三”等多种方式实施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鼓励通过对现有工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改造等方式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条件下,对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四、继续推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为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经省政府批复同意,苏州市于2018年1月1日起,在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划分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按照企业的用地产出贡献等指标,对工业企业实施了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调档政策。其中,对鼓励发展和优先发展的高效用地企业,适用了次低档或最低档税率标准;对低效用地企业,因考虑到近年来经济运行面临的压力、企业发展遭遇的困境以及稳就业等因素,前期暂未调高其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下一步,省财政厅和税务局将加强与苏州市沟通,支持苏州市适时加大对低效用地企业的退出倒逼力度,逐步通过调高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等手段,倒逼低效企业退出土地或转型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五、积极支持苏州先行先试创新用地供应管理模式。目前,我厅在苏州开展了以“合同+协议”出让模式与“优地”、“标准地”出让模式相统筹的土地供应改革和结合产业用地更新在内的城市更新探索试点。同时,积极支持苏州市在产业用地更新方面先行先试,建立符合企业发展规律、产业生命周期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推行工业用地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创新产业链供地方式,建立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机制,促进实体经济区域协调发展、城市公共服务功能完善和促进城市能级提升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的江苏模式,全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六、继续加大对节约集约用地的财政支持力度。2014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出台《江苏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14〕83号),明确提出,根据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实行分类奖励。2019年6月,苏州市被评为2018年度江苏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模范市,省财政厅下达苏州市奖励资金200万元。下一步,省财政厅将继续加大对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有效落实综合考核评价激励奖励政策,推动土地资源要素优化配置,促进全省高质量发展。
最后,对您提出的建议表示衷心的感谢!恳请您今后继续关心和支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