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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统筹推进教育和医疗资源均衡发展 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很重要,我厅历来重视结合职责做好教育、医疗设施的规划引导和用地保障,近年来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1、完善相关技术规范,明确设施建设标准。
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强调要按照十五分钟、十分钟生活圈等要求,分区分级规划配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我厅在《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年修订)等一系列技术文件中,也强调要依据服务半径合理布局各类基础教育、医疗等设施,保障设施覆盖范围与建设水平。
我厅要求各地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严格执行上述规范要求,并因地制宜细化地方标准。如南京、苏州、无锡、常州等城市在制定的地方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中,结合地方实际明确规定了幼儿园、小学、初中、社区医疗的用地布局与规模标准,为保障教育和医疗设施的规划建设奠定基础。
2、科学编制规划,优化设施布局。
我厅在指导和审查各地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均要求各地严格按照上述技术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合理确定教育和医疗设施用地规模,优化设施布局,预留足够发展空间。
如在教育设施方面,各地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配合或会同教育部门编制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在合理预测城市常住人口规模的基础上,结合学龄儿童的数量分布、居住区布局等情况,细化各类教育设施规划布局,并将相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近年来,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幼儿园“入园难”问题,我厅积极配合省教育厅开展相关规划检查与督查工作,并参与起草《省委省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意见》(苏发﹝2019﹞19号),进一步加强学期教育设施的规划管理。
3、加强规划实施管理,推进教育设施建设。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城乡规划确定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我厅要求各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依据上述规定,在城市规划的各个环节加强规划管理,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等的要求,积极配合教育、卫生健康部门统筹推进教育、医疗设施建设。各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办理涉及教育、医疗设施的规划许可手续时,主动征求教育、卫生健康部门意见,确保设施建设符合教育、医疗事业发展要求。
二、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近年来,我省教育、医疗事业蓬勃发展,设施建设条件和服务水平不断改善,但仍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在基础教育方面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由于人口流动性增强,有些人口流入地人口变动大,出现“人户分离”、“流动儿童”等现象,加上“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增加了学龄儿童数量预测与基础教育设施布局难度;二是由于投资、拆迁等实施问题,部分地区规划的基础教育设施建设仍然相对滞后。
下一步我厅将按照您的建议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等的要求,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继续指导和要求各地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积极加强与教育、卫生健康部门的协调配合,科学制定教育、医疗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切实提高教育、医疗设施规划布局的合理性,为推动我省教育、医疗事业更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规划基础和用地保障。
同时,我厅将要求各地严格按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的要求,依据规划加强教育、医疗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建立健全建设项目部门联审联批机制,努力促进教育、医疗设施的建设时序更加科学合理。规划确定的教育、医疗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用途。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