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李云飞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深化土地改革,提高科研用地的配建面积比例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支撑。我厅高度重视科研用地保障,通过完善产业用地差别化供应机制,积极支持保障包括科研研发用地在内的战略新兴产业和新产业、新业态用地需求。
一是推进差别化的地价政策,降低科研研发用地成本。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发展成本服务保障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苏自然资发〔2018〕1号),对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可根据产业性质、准入评价分类结果实行差别化的出让起始价政策;鼓励产业层次高、发展潜力大的产业企业、科研研发企业和金融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型机构,促进总部企业集聚发展,在市场评估价基础上按照办公自持比例设定修正系数确定出让起始价;其他科研研发类用地可按照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120%确定出让起始价。
二是支持存量土地发展科研研发项目。在《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意见》等文件中明确,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科技研发、生产性服务业等新产业、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此外,对于土地用途变更为战略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经市、县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按新旧土地使用条件下同一基准日的地价之差核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现有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用途,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可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
三是明确兼容控制要求,细化用地分类。在《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中对城市用地分类与兼容控制内容进行了规定,对工业用地兼容控制要求予以明确。为支持科研研发项目发展,我省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新增了生产研发用地类别(类别代号:Ma),适用于为工业提供研究、开发、试验、孵化等服务并独立布局的用地作为生产研发用地。
四是保障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用地需求。高标准厂房用于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项目使用的,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
下一步我厅将深化政策研究和制度供给,为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支撑。一是深入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灵活多样的方式供应,建立遵循企业发展规律、符合产业生命周期和适应产业发展导向的产业用地制度。二是完善产业用地差别化供应机制。优先供应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项目用地,支持科技创新项目发展用地。三是多措并举保障用地需求。积极推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大力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满足用地需求。根据市场需求,有效推动高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小微企业租赁使用标准厂房,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四是完善规划标准。我厅将在编制详细规划编制指南中,统筹考虑新型工业用地的配建、兼容比例。
最后,对你们提出的提案表示衷心的感谢!也恳请您今后继续关心自然资源管理工作。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