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024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19-08-23 09:50 来源: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字体:[ ]

丁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议推动我省合伙型创业基金快速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已开展工作

(一)加强行业监管和协会自律,营造良好市场生态环境

1、支持符合条件的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截至6月底,在我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创投企业348家,拟募集资金700.84亿元,实际募集资金403.34亿元,今年新增备案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7家,拟募集资金16.53亿元。每年按要求开展备案创投企业年检工作,对不符合年检规范的企业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备案资格。

2、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坚决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理念,以防控基金风险为目标,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宗旨,持续做好日常监管、现场检查、风险处置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扶优限劣,为真正守法合规,服务实体经济的合伙型创业基金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具体包括:一是强化风险排查,建立共同排查风险机制。通过官方网站、天眼查APP等渠道,将工商登记信息异常、管理规模较大、关联企业众多等因素的基金纳入动态监控范畴;与地方政府联合排查,将合伙型创业基金管理人纳入地方金融监管局的常规性风险排查名单之列,重点对涉嫌非法集资的合伙型创业基金进行处置;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将全省合伙型创业基金管理人名单推送至省公安厅非法集资平台进行筛查,做好合伙型创业基金的风险监测预警工作。二是加强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一旦发现基金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将移送相应部门处理。三是积极处置风险,打好防范化解风险攻坚战。对于风险爆发的合伙型创业基金,安排专人随时跟踪风险、成立核查小组迅速调取资料,摸清风险底数,及时立案或移送;对于风险尚未爆发的合伙型创业基金,综合考虑积极推动风险化解,确保在风险处置过程中不发生风险外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四是加强各方沟通,落实监管责任。及时了解合伙型创业基金登记备案及自律管理情况,与地方政府在开展行业培训、加强信息沟通等方面进行合作,共同落实监管责任。

3、指导相关协会加强对基金管理人的培训辅导,并充分发挥协会在维持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为合伙型创业基金的发展做好服务。

(二)积极支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放大资源集聚效应

近年来,利用政府项目资源优势,搭建信息共享平台。设立省级创新能力建设计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我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两个重点创新平台,以及重大科研设施、企业重点实验室和科技创新重大平台建设,助力创业基金与中小企业对接,引导社会资本更多投入到实体经济中,打通合伙型创业基金与中小型企业通道。

(三)出资引导设立政府投资基金,为创业基金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015年9月,经省政府批准,设立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系全国首个采用合伙制法律形式的省级综合性政府投资母基金。该基金充分发挥合伙制基金机制灵活、决策高效、运营成本低等优势,截至2018年底,省政府投资基金已发起设立基金52支、出资参与基金2支,其中合伙制基金47支。上述54支基金设立运作后,迅速形成资金、资源和人才汇聚的赋能效应,精准高效投放,已投资项目386个、金额434.7亿元,同时带动包括创业基金在内的各类社会投资1378.08亿元。截至2018年底,全省已登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154支,居全国首位,认缴规模1202亿元,实缴525亿元,累计投资项目超过1400个,为全省经济发展注入动力、增加活力,有力支持和促进经济平稳发展。

(四)开展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切实降低创投企业负担

我省持续贯彻落实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减税降费的重要工作开展推进。201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在包括我省苏州工业园区等9个地区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试点,明确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天使投资个人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将合伙型创业基金税收优惠政策推广至全国应用。2019年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将合伙型创业基金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认定条件进一步放宽。同时根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允许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自2017年至2019年,先后出台的4个文件,不断加大对创业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力度,体现了对合伙型创业基金的重视程度和扶持力度。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加大对合伙型创业基金政策支持力度。为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培育,进一步提升我省创业投资企业竞争力,按照省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7〕101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印发了《全省创业投资企业竞争力提升行动计划及创业投资示范载体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苏发改财金发〔2018〕1216号)。下一步将开展省创业投资企业竞争力提升行动计划及创业投资示范载体建设工程认定工作,包括省级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创业投资示范企业、创业投资优秀团队,省级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基地认定。进一步增强全省创投行业活力,提升我省对创投资本的吸引力,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打造富有市场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的创投品牌企业,创建集聚各类创新资源的创投示范载体,持续优化“创业创新创造+创投”的生态环境,同时也为获得认定的合伙制创业基金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政策。

(二)着力提升合伙型创业基金获得感。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合伙型创业基金应享受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一是对注册在江苏的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进行梳理,筛选可能符合条件的基金及其管理人;二是发布通知,公示流程,通过在互联网发布通知公告的形式将申请标准、条件、办理流程等进行公示,提高工作透明度;三是重点告知,主动服务,为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建立专项工作微信联系群,确保政策传达到位,并做好咨询解答和申请辅导工作;四是建立内部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及时回应合伙型创业基金的疑问难题。针对不在省级权限范围内出现的问题,将积极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让税收政策更好地促进和服务于经济发展大局,推进江苏省合伙型创业基金享受税收政策的有效落地;五是加大政策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的力度,完善各部门间的协同机制,形成合力,增强政策的针对性、连续性和系统性,加强合伙型创业投资的行业发展政策和监管政策的协同配套,建立政策落实的长效机制。

(三)针对性解决合伙型创业基金存在问题。将重点跟踪调研合伙型创业基金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通过政策宣传、纳税服务、数据统计、效应分析等方面多措并举,帮助合伙型创业基金快速发展。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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