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511号提案的答复意见(“探索商会调解,推进诉调对接”提案)
时间:2019-08-13 09:16 来源:江苏省司法厅 字体:[ ]

卢道富委员:

您提出的“探索商会调解,推进诉调对接”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强调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当前,非公有制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劳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矛盾纠纷多发,化解纠纷能力弱,影响了企业健康发展。商会是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自愿组建、自筹经费、自主管理的社会组织,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的基本特征,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是化解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的重要阵地。人民调解是中国特色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形式灵活、方便快捷、不伤和气等优势特点。商会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延伸拓展,是工商联加强法律服务、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实际举措。加强商会人民调解工作,是工商联和司法行政机关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的重要实践,对于推进中国特色商会建设,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提升商会服务能力,促进商会调解规范化、法治化发展,为非公有制企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2019年4月,省司法厅复函省工商联,同意成立江苏省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5月10日,联合省工商联召开新闻发布会,省司法厅、省律协、省工商联共同签署了法律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框架协议。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协调配合,推进商会调解有序发展。加强与省工商联协调配合,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商会调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与省法院协调配合,制定出台《关于推进诉讼与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对接工作的意见》,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等多种手段,在投资、保险、工程承包、知识产权等领域提供调解服务,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法院诉累。坚持把商会调解纳入大调解工作格局,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衔接互动,通盘研究规划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路径。坚持把商会调解作为化解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深入研究新时代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主要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充分发挥商会的社会管理功能。坚持把商会调解与国际贸易纠纷接轨,主动参与到“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

二、加强工作指导,提高商会调解工作质效。认真履行司法行政职能,指导商会组织遵守人民调解法的各项规定,坚持以基层为主,从实际出发,分类有序推进,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不搞一刀切。对不具备条件的,可根据需要指导现有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专门的人民调解商会服务窗口或吸收商会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也可在商会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或联络站。加强商会调解组织的规范化管理,指导商会严格落实“五落实”(即组织、人员、经费、场所、制度落实)和“六统一”(即名称、印章、标识、徽章、程序、文书统一)要求,通过非诉纠纷化解综合体系搭建、人民调解工作信息化建设,加强对商会调解的支持配合,提高调解实效。

三、提升能力素质,打造商会调解专业队伍。认真贯彻落实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即将出台的《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指导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注重从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商会运行、有行业影响和威望、具有法律政策素养、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企业经营者、商会法律顾问、工会代表、相关领域专家及社会人士中聘任,鼓励支持商会调解委员会积极吸纳律师担任人民调解员。会同工商联将商会人民调解员纳入业务培训规划,组织岗前培训和定期轮训,通过现场观摩、案例研讨等形式,不断提高商会人民调解员综合素质。积极探索商会人民调解员专业化发展路径,将商会人民调解员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职业化水平评价体系。 

 

江苏省司法厅

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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