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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据实确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并保障资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5年1月,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明确从2014年10月1日起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基本原则,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此后,国家和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文件,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参保范围、缴费基数、待遇计发等政策作出明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24号)均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国家和省规定的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当前我国财政体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财政保障政策是由同级财政综合考虑单位性质、单位职能、财政状况等多方面因素研究决定。由于各市县财力情况存在差异,事业单位的财政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由各地自行确定,我们将会同省财政部门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保障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