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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明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鼓励存量工业厂房个性化改造升级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是解决土地资源紧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途径。我省高度重视存量工业厂房盘活利用工作,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强化考核激励、建立长效机制,持续推进相关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成效。
一、工作举措
(一)出台支持政策
2014年4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部署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行动,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大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2016年3月,我厅提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27号),明确了支持鼓励低效用地再开发的相关政策,主要包括:一是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通过政府主导再开发、原土地权利人自主再开发、市场主体参与再开发等多种形式,采取收购储备、鼓励流转、协议置换、“退二进三”等多种方式实施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二是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的,符合划拨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三是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二级分类)情况下,以追加投资、提高容积率、土地利用率等方式继续开发,或确需整体、分割转让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完善用地手续。土地用途变更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四是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经批准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按新旧土地使用条件下同一基准日的地价之差核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现有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用途,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可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
2016年6月,我厅会同省相关部门印发了《关于推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苏国土资发〔2016〕181号),细化支持鼓励政策,完善相关工作机制,部署开展全省工业用地调查,有序推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工作。
(二)强化考核激励
2017年5月,我厅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建设用地提效工程的意见》(苏国土资发〔2017〕177号),将全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目标任务按年度分解下达至各设区,要求各地按年度分解下达至各县(市、区)并报省厅备案;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综合评价考核,倒逼各地大力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2017−2020年全省完成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50万亩,2018年全省完成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约15万亩。
(三)建立存量资源数据库
我厅开发完成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管理系统,在工业用地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从低效用地宗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固定资产投资、GDP产出等方面对低效用地统计分析,为再开发决策提供大数据支撑。对各县(市、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进行统计分析、监测和跟踪,双向对接建设用地管理系统,对已开发低效用地进行合理核销,实现全省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情况动态管理。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推进“放管服”改革
省相关部门将积极研究,梳理改造升级存量工业厂房项目立项、规划、建设、竣工验收等规范性程序,探索建立快速审批通道,探索实施并联审批,为企业存量工业厂房个性化改造升级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保障安全环保发展需求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闲置的工业厂房进行升级改造及利用中,应符合该区域有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引进的产业还应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义务。土地使用权人应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实施修复。
(三)加大督促落实力度
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进一步推进存量工业厂房再开发工作,指导各地探索形式多样的再开发模式,督促各地切实落实主体责任、逐步建立政府补贴机制、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深入实施。
您关于支持鼓励存量工业厂房个性化改造升级的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吸收,结合现有工作制度,进一步支持鼓励原土地权利人自主开发,激发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服务保障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求。衷心感谢您对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关心,恳请您继续对自然资源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