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941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19-06-25 15:26 来源:江苏省民政厅 字体:[ ]

陈剑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江苏社会企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十分感谢您对我省社会企业发展的关心和关注,您在提案中列举的北京、深圳、成都等地推动社会企业发展的案例很具借鉴性,对于社会企业发展的问题分析比较客观,就推动江苏社会企业发展优势和意义的阐述十分精准,提出的四个方面建议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前瞻性,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采纳,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加以推动落实。下一步,我厅将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助力我省社会企业实现更好发展:

一、把握组织特征,拓展社会企业发展空间

(一)客观看待社会企业现有发展水平

社会企业作为一种新型组织形态,以承担和解决社会问题为目标,兼具商业的高效、专业、灵活等特征,创造性地调和了“公益”与“市场”的矛盾,有效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能够从横向上打通诸多职能部门之间的隔阂,有效地处理社会服务领域的综合性问题,对于我国深化改革和增进民生福祉具有重要的思想启迪和实践指导意义。但总体上看,我国的社会企业还处于发展初级阶段:法律法规尚未赋予其专有的法律身份;大部分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对社会企业的概念、功能还不够了解;理论界、实务界对社会企业与社会组织、企业的边界认知还不够统一,对社会企业的价值目标、治理模式、利润分配、责任承担等核心要素的具体内容和评价标准尚未形成共识。但我们相信,随着理论与实践的共同发展,有关社会企业理论的研究将会逐渐丰富,实践创新会更加多元,相关法律法规也会逐步完善,社会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空间将越来越广阔。

(二)支持社会力量创办社会企业

我国对于社会组织运用商业模式谋求发展的路径始终是开放的。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早在1995年印发的《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中即明确“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社会团体申请营业登记,其经营范围应与社会团体设立的宗旨相适应;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其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规定了有关登记规则和利润分配规则。民政部于2002年给北京市民政局《关于社会团体兴办经济实体有关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02〕21号)中也明确提出:“社会团体不同于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经费仅靠会费、捐赠、政府资助等是远远不够的。兴办经济实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收入,是社会团体活动费用的重要补充渠道,目的是促使其更加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政策法规,一方面,我们将继续引导社会组织开拓思路、壮大实力,支持有条件的社会组织作为投资主体创办社会企业;另一方面,在面向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培训时,更加重视对社会组织商业运作能力、参与市场化竞争能力的培养,助推社会企业人才的成长。

(三)鼓励社会力量探索社会企业认证标准

当前我国的经济社会正处于重大变革期,社会各界对社会企业的身份认知、功能期待各不相同,界定社会企业商业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标准和尺度难以判断、衡量,随着社会企业的逐渐发展成熟,其运作方式、导向、价值判断等可能发生较大变化。借鉴北京、深圳等地的做法,我们积极支持社会力量(特别是高校、研究机构、行业组织等)对此进行探索,鼓励从不同领域、多元视角切入,研究相对清晰、科学、有江苏特色的判断标准并开展相关的评价工作,时机成熟后,将推动其上升为行业标准或规范性文件,并配套必要的扶持政策。

(四)支持建立有关社会智库或行业协会

2018年,省民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等9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江苏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社管〔2018〕5号),将社会智库纳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范围,并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管理服务职责。依据当前法规政策,我们支持建立多种形态的专家库、智库,推动社会企业相关政策的研究;支持省内有较大影响的社会企业牵头发起成立行业协会、联合会、促进会等社会团体并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共同研究社会企业理论,制定社会企业标准,促进社会企业人才交流,参与决策咨询服务。对于依法登记的行业组织或社会智库,民政部门将依法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引导其完善治理结构,发挥积极作用。

二、注重政策创新,推动社会组织转型升级

江苏是社会组织大省,社会组织基数大、增速高、类型广,在协同社会治理、加强行业自律、促进经济发展、提供社会服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作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积极推动“放管服”改革,不断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支持各类社会组织依法登记;会同财政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制度,推动政府向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重视社会组织人才培养,每年对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大力推进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建设,有效促进了重点领域社会组织健康发展。2017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7〕51号),其中就完善社会组织财政支持政策、税收金融支持政策、人才政策等提出一系列要求,推动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开放更多的公共资源和领域。截至2019年一季度末,全省共登记各类社会组织93992个,登记数量居全国第一位,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55811个,社会团体37464个,基金会717个。近五年来,我省社会组数量增长迅速,特别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三类组织中发展速度最快,数量最多,业务范围涉及教育、医疗、文化、科技、体育、农业、民政、环保等诸多领域,日益成为解决社会问题、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做好重点领域社会组织培育工作,不断创新社会组织扶持发展措施,一方面,继续依法开展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支持、引导专业化程度高、造血能力强、适应市场化竞争需要的各类社会组织在我省落地生根、发展壮大,鼓励其逐步向社会企业的方向转型;另一方面,进一步推动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社会组织财税扶持、人才培养、购买服务等各项政策,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三、保障民生需求,支持民政职能领域的社会企业发展

从民政部门角度看,社会企业与民政工作在多维层面上都比较契合:一是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层面,社会企业与民政部门登记的三类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涵上有一定交叉,特别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也称社会服务机构)本身即具有较强的社会企业属性。二是在扶贫济困、养老服务、孤残儿童帮扶等基本民生保障层面,推动社会企业发展能够拓展为民服务方式,相比传统机构的运作模式,更有活力、更有效率、更有可持续性。三是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层面,社会企业所倡导的新的公益慈善理念和多元价值取向,对于培育社会慈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具有积极作用,正逐渐成为公益慈善行业和社会工作领域的新亮点。

在实践中,民政部门围绕民生保障职能,始终积极探索社会企业的内涵,支持相关社会企业发展。以养老服务为例,目前全省共有各类养老机构2463家,其中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机构达45%,这些民办养老机构兼具社会属性和市场属性,已成为社会企业实践创新的一个重要领域。《江苏省“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要求,到“十三五”末,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床位数占总床位的比例要达到70%以上,这为社会企业参与养老服务提供了更多机遇。在社会工作领域,省民政厅于2016年制定出台《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苏民人〔2016〕28号),加强专业岗位开发和机构扶持培育,全省已有2190家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其中不少也具备向社会企业转型的潜力。当前,各级民政部门把工作重心和力量集中到“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上,在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的过程中,必将营造更优良的政策环境,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鼓励、支持以扶贫、救助、养老、困境儿童帮扶、残疾人帮扶、社区治理等为价值目标的社会企业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及公开、透明的政策环境,通过推进多元主体协同,努力满足群众所需所盼。

再次向您表示感谢,期待您一如既往对民政工作给予关心和支持!

江苏省民政厅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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