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210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支持社会办医健康持续发展的建议的提案)
时间:2018-09-07 16:31 来源: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字体:[ ]

李瑞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社会办医健康持续发展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结合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金融办、江苏证监局等部门会办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省社会办医基本情况。近年来,我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已逐步形成以公立医院为主导,私立医疗机构、股份制医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等多种形式并存,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医格局。截止2017年底,全省共有非公立医疗机构10206家,占医疗机构总数的32.82%,床位127678张,占27.18%。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岗执业(助理)医师51249人,占总数的23.59%;非公立医疗机构注册护士60292人,占总数的25.42%。2017年,非公立医院诊疗人次5895.22万,占医院总诊疗人次的22.92%。在2017年度香港艾力彼医院管理研究中心“中国民营医院·竞争力100强”排名中,前10名中我省有1家非公立医院入围,前100名中我省有14家非公立医院入围。

二、关于我省社会办医政策保障。我省高度重视社会办医发展,先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民办医疗机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办医疗机构省级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文件,定期发布《江苏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投资指引》。对社会资本举办康复、护理等紧缺型医疗机构,不受规划布局限制,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妇产、儿童、精神、传染等医疗机构。对社会办医在技术准入、等级评定、科研课题招标、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后,我委牵头起草了我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围绕“放管服”改革多管齐下,从拓宽多层次多样化服务、进一步扩大市场开放、强化政策支持、严格行业监管等方面,提出了28条政策措施,近期将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

三、关于社会办医资产归属及合理回报问题。社会办非营利性医院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明确“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从相关政策来看,社会办非营利性医院虽然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或公民个人出资建立,但其资产属于社会资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指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因此,根据现行国家有关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资产归属医院、不属于举办者,举办者也不能取得回报。目前,各地正在探索建立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举办者的激励机制,我们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在各地探索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建立适合省情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投资者回报制度,促进社会办医健康持续发展。

四、关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医院若转至营利性医院,属于单位性质发生改变,应在民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因此,根据现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注销登记,必须严格组织资产清算工作,防止社会资产在转制过程中流失。此外,《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五条规定,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第六条规定,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因此,非营利性医院变更为营利性医院的,需要其性质变更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年度起履行纳税义务,不需补交非营利性医院运行期间的税收。

五、关于完善民营医院税收政策问题。我国税收管理权限主要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无权制定民营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民营医院现有税收政策主要包括: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等等。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医疗机构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鉴于此,我省即将出台的《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明确,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认定的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关于非营利性医院免税资格难以认定问题。针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院很难通过非营利性组织认定的问题,今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对财税〔2014〕13号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财税〔2014〕13号同时废止。新的政策考虑了非营利性医院等特殊行业的特点,取消了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结论等相关要求,放宽了年度工资薪金限制等具体条件,如将“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改为“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将有效缓解非营利性医院免税资格认定难的问题。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正就非营利医院免税资格认定开展专项调研。我省财税部门也正在研究制定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政策。政策出台后,省相关部门将共同做好我省非营利医院的免税资格认定工作。

七、关于拓宽社会办医投融资渠道问题。为拓宽社会办医投融资渠道,目前我省主要工作举措包括:制定《民办医疗机构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每年安排3000万元,扶持各类民办医疗机构建设发展,奖补范围包括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重点医学实验室建设、医学人才培养以及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诊疗设备购置等;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民办医疗列为鼓励类信贷政策,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允许民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产品创新,积极开发适合医疗机构的收费权质押、股权融资等融资品种,提升金融服务水平;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如2017年中国人寿大健康产业投资平台与省政府签订了为期10年的江苏大健康产业投资框架合作协议,初步拟订了以债权投资为主的总盘子300亿元的大健康产业投资合作意向,重点支持医疗服务、养老与疗养、医药生产、养生保健等细分市场;在遵循依法、稳健、安全原则的基础上,推动商业保险机构以战略合作、收购、新建医疗机构等方式整合医疗服务产业链,探索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健康服务提供形式。下一步,将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IPO、定向增发等方式满足融资需求;支持社会办医企业利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进行债券融资;引导中小型社会办医企业挂牌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为企业获得融资打好基础;推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举办针对社会办医挂牌企业的投融资对接会,鼓励创投机构、私募股权基金、银行创新服务产品进行投资;支持省内金融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快探索社会办医企业以其收益权、知识产权等作为质押开展融资的模式。

感谢对我委工作的支持,请继续给予关心,多提宝贵意见。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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