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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华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继续保留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是国家规划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
2012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明确“新开办零售药店均配备执业药师,2015年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全部实现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2016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修订出台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总局令第28号)第三章“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2017年,国务院制定的《“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再次明确“到2020年,所有零售药店主要管理者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因此,对于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既是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十三五规划要求,也是国家药品监管法律法规规定。
二、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是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优化药品零售市场结构的客观要求
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我国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分类管理”,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处方必须经执业药师审核。药品零售企业直接面向消费者,是社会公众获得药品的重要终端,企业配备执业药师,发挥执业药师在质量管理、审核处方、用药咨询、药学服务方面的作用,对于保障公众安全用药、合理用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省共有药品零售企业(药店)27894万家,行业“小、散、弱”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扭转,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等问题还时有发生,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对于落实企业药品安全主体责任,有效淘汰落后企业,促进市场结构优化,净化零售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积极推动和督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也是促进我省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健康江苏”战略目标的客观要求。
三、我省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具备有利条件和可行性
与外省相比,我省医药院校众多,药学技术人员资源充足。截至2018年5月,我省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总数达到44564名,其中注册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有22784名。近几年来,我省执业药师考试通过率较高,仅2017年新考取执业药师就达到了6535名,到2020年我省执业药师人数预计将远超药店总数。多年来,我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规划和规定要求,扎实推进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工作,自2012年起,凡是新开办药店均已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其中,我省南京市已经实现每家药店配备1名执业药师的规划要求。今年,我局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未来三年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规划,确保2020年顺利实现国家规划目标。另外,商务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正积极研究推进药品零售企业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到2020年底,凡是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可继续经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未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可继续经营非处方药,为确保药品零售行业和零售市场的整体平稳有序提供了兜底保障。
四、继续充分发挥好远程药事服务的积极作用
从实际来看,每家药店配备1名执业药师是最基本要求,而且客观上仍不能满足企业经营规模、营业时段以及公众需求。“十二五”以来,我省在认真落实国家执业药师配备规定基础上,指导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试点开展远程药事服务,取得了较好效果和有益经验。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明确提出,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开展药师网上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等药事服务,探索药师多点执业。下一步,在督促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基础上,我局将继续鼓励和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依托互联网开展远程药事服务,对网下药事服务形成有益补充,更好发挥骨干执业药师专业指导作用。同时,我局将根据国家药品监管局部署,积极开展药师多点执业试点,更加充分的发挥执业药师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在药品零售环节的药学服务功能,促进我省药品零售市场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