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0549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切实加强和发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用维护生态环境的建议)
时间:2018-05-31 19:30 来源:江苏省环保厅 字体:[ ]

周继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加强和发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用维护生态环境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了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根据国务院授权,2016至2017年,我省等7省(市)开展了试点。试点期间,主要做了四个方面工作:一是制定我省试点实施方案。根据中办国办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议案》,经中央深改组第27次会议审议后,由省政府印发(苏政发〔2016〕159号)实施。《实施方案》明确,受省政府委托,省环保、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矿产、土地、水资源、耕地、森林及湿地、渔业(淡水)环境资源等损害的索赔工作。二是加强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能力建设。根据生态环境部、司法部要求和实践需要,环保厅与司法厅联合遴选了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38名专家,并向社会发布。三是积极开展案例实践。试点期间,省环保厅和海洋渔业局,以及会同常州市武进区环保局先后启动办理了6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其中,省政府与省环保联合会诉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于2017年4月26日由南京中院开庭审理,7月26日宣判。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7年全国十大行政民事诉讼案件,在全国产生了一定影响。省环保厅和省政府法制办代表省政府向泰州市中院提起的安徽海德石化公司、宁波人健医药化工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泰州中院已受理,并已组织交换证据,将于近期开庭审理。四是积极开展相关培训。在举办全省环保政策法制培训班时,安排专题培训内容,邀请生态环境部和省高院有关负责同志进行专题讲座,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培训。

您在提案中指出的实际运用较少、修复效果不佳、功能发挥不足等问题和具体规定不明、管理机构不清、人员力量不足的现象确实存在。试点中,我们深切感到开展这项工作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相关法律法规缺位。这项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对赔偿责任主体、索赔途径、磋商原则、赔偿范围、诉讼性质等诸多问题,法律专家还有不同看法,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几乎空白,实践探索难度较大。二是协调难度大。此项工作涉及法检和政府多个部门,许多部门对应的国家有关部门没有对此项改革作出部署或出台相关文件,相关部门职能不明确。三是管理机构不清,人员力量不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法律适用要求高,需要专门的机构和具备环境科学知识、行政执法经验和一定诉讼能力的复合型人才。但在生态环境赔偿实践中,缺乏专门的部门、机构具体负责和扎口管理,缺乏专门的人员承办相关工作。

在7 省市试点的基础上,国家发文确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将赔偿权利人由省级政府扩大到地市级政府,“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下一步,我省将根据中办国办新版方案要求,大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一、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文件,强化规定制度。

根据中办国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结合我省试点情况,目前正在抓紧筹划出台《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5月3日,省法院、检察院、发改委、司法厅、财政厅、科技厅、卫计委、法制办及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能的省国土、住建、农业、水利、海洋渔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对我厅报送的实施方案送审稿进行了专题研究,计划提交省委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后于6月底前由省两办印发实施。为保障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顺利实施,在《实施方案》之下,还将由省法院、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牵头起草出台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报告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起诉规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意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等8个配套文件,形成“1+8”制度体系,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各个环节进行规范,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有序进行。

二、明确相关部门职能,强化扎口管理。

为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领导,省政府将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法院和检察院等相关单位领导参加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和案例实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部门,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同时,《实施方案》还明确了省法院、检察院、环保、司法、财政、国土、住建、农业农村、水利、卫计、海洋渔业、林业、法制办等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强调政府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并明确政府机构改革完成前,各有关部门按照现有的职能落实相关工作;机构改革完成后,各项职责由职能调整后的部门或机构无缝承接;职能不明确的,由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

三、加强机构人员能力建设,提高索赔能力。

省《实施方案》规定,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及相关法制保障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加强司法鉴定评估机构建设,发挥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专家和司法鉴定协会有关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加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法规、技术方法、标准规范等培训,提高鉴定人员专业素质和鉴定评估能力。充分发挥政府部门法律顾问作用,委托专业律师参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工作。目前,省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向泰州中院提起的两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政府法律顾问、环保厅聘请的律师均全程参与,保障了依法稳妥进行。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影响力。

考虑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公众不够了解,我省在试点阶段就注重加强了舆论宣传。如省人民政府诉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邀请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以及环保社会组织、高校人员旁听。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和广播电台、法制日报、中国环境报、江苏卫视等传统媒体,以及网络媒体均进行了广泛宣传报道。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宣传力度,加强信息公开,在磋商环节吸收公众参与,听取群众意见,在法院开庭审理时组织公众旁听,引导和提高企业和社会公众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切实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