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68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取消化工项目VOCs指标前置审批的建议)
时间:2017-10-18 16:40 来源:江苏省环保厅网站 字体:[ ]

对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68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取消化工项目VOCs指标前置审批的建议)

 

石祖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化工项目VOCs指标前置审批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是改善空气质量的必要条件。江苏省是以高浓度臭氧和PM2.5为特征的区域性大气复合污染严重的区域,2015年臭氧成为影响我省空气质量的首要污染物,作为臭氧前体物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亦呈加重趋势。挥发性有机物具有毒性和致癌性,可对人的呼吸、血液、肝脏等系统和器官造成暂时性和永久性病变,严重影响人体健康。近年来,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环境纠纷持续上升,影响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江苏省“十三五”生态保护环境规划》要求,到2020年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要减少20%以上。

二、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是改善空气质量的总体要求。首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根据一个地区(区域或流域,以下同)的环境特点和自净能力,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环境承载能力范围之内。观测数据显示,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已经超出环境承载量,致使全省空气质量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其次,环保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明确要求: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三、建议中提到的上海市也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上海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实施细则》(沪环保评〔2016〕348号)明确表述:①按照《关于发布本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沪环保评〔2016〕101号)执行,挥发性有机物和烟粉尘等2项指标的倍量削减工作,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②建设单位应会同环评机构将现有设施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测算等情况纳入环评文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章节。③在环评文件审批前,建设项目须取得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总量指标企业或行业内部平衡的,由建设方提交总量平衡方案,并报项目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确认。

除环评项目VOCs指标前置审批,上海市还收取VOCs排污费。我省也将于2017年对石化、印刷包装行业征收VOCs排污费。

四、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之一。近年来,国家在环保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在短期内会提高企业的生产成本,但从长远来看,将促进企业转型升级,使企业的发展更加具有可持续性。

五、建议提到的因无VOCs排放指标影响化工项目建设的问题,我厅将加快推进VOCs控制相关政策的完善。2016年我省出台《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苏环办﹝2016﹞154号),2017年将建成全省重点源VOCs排放量核算系统。根据国家要求,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分行业逐步推进过程中。随着基础性工作的完善,VOCs也将纳入排污权交易指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和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通过经济手段减少全社会污染物排放。

感谢您对江苏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衷心希望您继续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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