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0562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开展淮安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建议)
时间:2016-07-17 17:26 来源:江苏省国土资源厅网站 字体:[ ]

对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0562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开展淮安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建议)

  

韦晓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开展淮安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明确了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目前,国土资源部正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坚持小范围试点、依法改革、封闭运行的原则,在全国33个县(市、区)部署开展试点工作。对试点涉及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条款的,是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只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的,其他非试点地区不得突破。根据中央统一部署,三项改革试点中,我省仅常州市武进区承担了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任务,没有承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任务。为防范风险,稳慎推进,国土资源部要求三项试点工作各自封闭运行,禁止打通。因此,目前我省其他地区只能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的试点工作,待国家扩大改革试点范围后,我厅将积极争取更多地区纳入试点范围。

淮安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是我省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行动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厅一贯予以积极支持,及时审查通过并报请省政府批准了《淮安市新型城镇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支持淮安市以开展功能片区“多规融合”、土地利用“空间优化”、耕地和基本农田“提质保量”和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双提升”等重大工程重大问题为依托,有效探索建立与新型城镇化相适应的土地使用方式。

为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权能,目前我省也开展了一些基础工作。在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方面,已确定东海县、泗洪县、沛县、金湖县、泰州市姜堰区、太仓市、如皋市、东台市、无锡市惠山区、南京市高淳区等10个县级地区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常州市武进区、仪征市、泗洪县等3个县级地区参与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下一步,我厅将通过全面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今年6月底前全省将全面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不动产权利,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我们也会密切关注国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动态,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积极探索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稳妥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等。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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