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点击省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js.gov.cn),关注我们的在线访谈活动。今天我们访谈的主题是:《江苏省慈善条例》解读。[2018-03-13 10:00:00]
[主持人]:经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省慈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8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慈善法》出台后,省级层面首部落实上位法的地方性慈善法规。今天我们荣幸地邀请到了省民政厅沙维伟副厅长及相关处室负责人来到直播室,他们将围绕《条例》进行解读,就江苏当前及未来一个时期慈善事业发展有关情况与全省广大网友交流,欢迎网友们的参与。 [2018-03-13 10:01:12]
[主持人]:首先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到场的各位嘉宾:省民政厅副厅长沙维伟,省民政厅法规处处长周诚,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朱龙英,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处长陆敏、副处长沈琪,省社会捐助服务中心主任谢玉和。欢迎大家!欢迎您沙厅长! [2018-03-13 10:02:02]
[主持人]:沙厅长,那我们就进入正题。首先请您就《条例》的出台背景情况和立法意义给网友们简单介绍一下。 [2018-03-13 10:02:42]
[沙维伟]:好的。长期以来,慈善事业在扶贫济困、改善民生、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十九大报告也将完善慈善事业制度列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在这个背景之下,为了发展慈善事业,2016年国家专门制定出台了《慈善法》,这是我国首部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而我省于2010年制定的《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中有许多内容与《慈善法》的规定不相一致,与我省慈善事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也不相适应。因此,根据国家法律制定一部新的符合江苏实际、促进我省慈善事业发展的慈善条例,很有必要。[2018-03-13 10:04:36]
[沙维伟]:首先,制定慈善条例,是保障和推动我省慈善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年来,我省慈善事业发展较快,善款募集规模和发展速度均位于全国前列。但同时也存在慈善组织内部治理不健全、运作不规范,外部监管不到位、有关方面支持和促进力度不够等问题,制约了我省慈善事业的充分发展,需要尽快制定完善地方立法,更好地贯彻实施《慈善法》,保障和促进慈善事业健康持续发展。[2018-03-13 10:05:48]
[沙维伟]:其次,制定慈善条例,是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的务实举措。慈善事业是脱贫攻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完善地方慈善立法,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有利于汇聚社会帮扶资源,将发展慈善事业与实施精准扶贫有效对接,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高水平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作出贡献。[2018-03-13 10:06:39]
[沙维伟]:再则,制定慈善条例,是弘扬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慈善文化内涵丰富、源远流长,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传承优良传统、发展慈善事业方面的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倡助人为乐、团结友爱、无私奉献的精神,有助于形成支持和参与慈善的良好社会风气,汇聚起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强大力量。[2018-03-13 10:07:35]
[沙维伟]:三是坚持发展成果共享,发挥慈善扶贫济困作用。广泛动员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将更多慈善资源引导、汇聚到扶贫济困当中来,合力助推脱贫攻坚,为实现我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强化法治保障。[2018-03-13 10:11:09]
[主持人]:沙厅长,江苏当前慈善事业发展状况如何? [2018-03-13 10:11:19]
[沙维伟]:近几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下,我省慈善事业得到了健康快速发展。各地主动适应慈善事业发展的新要求,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努力形成具有江苏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机制和模式。[2018-03-13 10:12:00]
[沙维伟]:截至2017年底,我省已设立各类基金会663家,进行慈善组织登记的284家;全省所有市、县(市、区)均已成立了慈善会(基金会)和红十字会,各乡镇、街道普遍建立了“爱心超市”、社会捐助站(点),仅慈善总会网络建设就有基层慈善服务站点达11000多家,基本形成上下贯通、广泛覆盖的慈善组织网络。全省慈善组织2016年期末净资产总量达180亿元,年度支出总量达24亿元,开展重大公益活动项目数近1300项,累计救助3600余万人次。[2018-03-13 10:13:02]
[沙维伟]:在历届“中国城市公益慈善指数”评估中,江苏获评“慈善七星城市”、百强慈善城市的数量均居全国首位。社会各界踊跃参与扶贫济困、救助弱势群体、抗击自然灾害等慈善活动,公民慈善意识、企业社会责任普遍增强,慈善事业已成为我省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力补充,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2018-03-13 10:14:01]
[主持人]:请问沙厅长,《条例》体现了哪些江苏特色?[2018-03-13 10:14:16]
[沙维伟]:《江苏省慈善条例》依据《慈善法》,针对我省慈善事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进一步强化了政府职责,对慈善募捐与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以及信息公开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为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条例》在充分体现江苏特色方面有以下几点。[2018-03-13 10:15:30]
[沙维伟]:一是强化了政府职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慈善行业组织参与的慈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慈善事业发展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指导和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慈善活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将慈善活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2018-03-13 10:16:43]
[沙维伟]:三是细化了慈善信托制度。对慈善信托设立形式、受益人的范围作出规范;对慈善信托的备案、财产管理、设立变更和终止、清算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慈善信托备案和监管中职责分工;鼓励城乡社区组织、单位通过依法设立慈善信托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2018-03-13 10:19:32]
[沙维伟]:五是突出了慈善文化建设。专章规定慈善文化建设措施,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列入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单位的建设内容;发挥好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在慈善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强化慈善文化素质教育,培树青少年的现代慈善理念,培养慈善专业人才。[2018-03-13 10:23:00]
[主持人]:《慈善法》和《条例》中都专章明确了慈善信托相关内容,作为新型的慈善载体,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的区别是什么?设立慈善信托的门槛高吗?[2018-03-13 10:23:28]
[沙维伟]:慈善信托首先是信托。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是一种被广泛运用的民事工具。慈善信托按此对应,委托人的意愿是以慈善为目的的,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慈善目的进行慈善行为。[2018-03-13 10:24:58]
[沙维伟]:《慈善法》规定,受托人只能是慈善组织和信托机构。而慈善捐赠是一种以慈善为目的的赠与行为,捐赠一旦完成,受赠人取得完全所有权,捐赠人是自愿无偿,不保留权利。设立慈善信托门槛不高,只需明确委托人、受托人、信托财产、受益人或受益目的、实现目标任务的执行方式。 [2018-03-13 10:26:02]
[主持人]:与其他慈善载体比较,慈善信托具有哪些优势?[2018-03-13 10:26:17]
[沙维伟]:无需法人登记和独立的办事团队,运营成本低;慈善信托具有破产隔离的制度优势,有利于保证慈善财产的独立性与安全性;信托公司介入,慈善信托可对接信托公司的高净值个人客户,也可对接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等机构客户,有利于拓宽慈善资金渠道。[2018-03-13 10:27:06]
[沙维伟]:信托公司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可以发挥其金融机构投资管理天然优势,有利于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委托人参与监督,有利于委托人意愿实现;慈善信托受银监系统和民政系统双重备案监管,并设立资金专户管理,有利于慈善财产的规范管理和透明运作。可以预见,慈善信托将金融机构与慈善组织优势组合,有利于引导慈善资源的有效利用,并将成为规范慈善行为、规范慈善资金管理的重要抓手。[2018-03-13 10:28:36]
[主持人]:江苏作为经济文化大省,在弘扬慈善文化、提升公众慈善素养、营造慈善氛围等方面的现状如何?下一步有哪些促进措施?[2018-03-13 10:29:00]
[沙维伟]:近年来,我省在慈善组织发展、项目运作、慈善文化建设等方面,均位处全国前列,历届“中国城市公益慈善指数”评估中,获评“慈善七星城市”、百强慈善城市数量均居全国首位。但同时,我们的慈善事业发展成熟度还不高,存在个人捐赠额所占比例远低于企业、慈善捐赠总额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部分公众对慈善涉及的范围和形式理解不足等问题。[2018-03-13 10:30:33]
[沙维伟]:相较于积累物质和慈善财产,大力传承中华民族“乐善好施”的传统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识、社会责任感和科学的慈善精神,鼓励公众通过多元化方式更多参与慈善更为重要。[2018-03-13 10:31:08]
[沙维伟]:《条例》明确要求:政府要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加强慈善公益宣传;要求学校等教育机构将慈善文化纳入素质教育内容,传授慈善知识,从青少年时期培育慈善理念,不断提升公民的慈善素养;作出倡导性规定,引导加强慈善事业研究,推动解决一些宏观、复杂的共性问题。[2018-03-13 10:31:59]
[沙维伟]:为了营造健康理性的环境,对公众行善向善的积极性加以保护,《条例》对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等情形,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2018-03-13 10:32:27]
[沙维伟]:为了避免利用捐赠行为恶意规避税费或者进行不实宣传,《条例》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推销产品,或者对其慈善行为进行夸大宣传,以维护慈善的公益本质。[2018-03-13 10:32:48]
[沙维伟]:为了推动慈善资源有效配置、高效运转,与慈善需求之间实现有效精准对接,《条例》要求政府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慈善组织培育、慈善需求发布、慈善项目推介等服务。[2018-03-13 10:33:27]
[主持人]:现在已经有网友参与进来了,我们先来看看他们的提问。[2018-03-13 10:33:40]
[朱龙英]:慈善活动包括六个方面。理解《慈善法》和《条例》对慈善活动的界定,主要从三个方面掌握,第一是采用了“大慈善”的概念。慈善法突破了过去的扶贫济困的传统慈善,把慈善引申到救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保领域,但“大慈善”不是大无边界的,边界在于必须是公益活动。第二是明确了“慈善”和“公益”的关系。慈善法将慈善活动界定为公益活动,实际上意味着“慈善”的范围比“公益“小。第三,慈善法结合了概括式的规定和列举式的规定。概括性规定的要义是强调了慈善活动是公益活动,这是慈善活动的本质特点;而一二三四五六的列举排列隐含着一个信号,国家引导和促进更多的慈善资源向扶贫济困等领域倾斜,配合打响扶贫攻坚战,慈善组织在精准扶贫的方面大有可为。[2018-03-13 10:35:24]
[朱龙英]: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核心机制。《慈善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条例》又有了进一步深入和细化,明确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将信用状况、评估结果作为财政扶持、政府购买服务、评比表彰的参考依据。”
关于慈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自《慈善法》实施以来,国家及民政部等部级层面出台了多个有力举措。一是2016年8月下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为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作用,建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使用和管理制度。
二是2018年1月24日,民政部部门规章《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重点推进对失信社会组织的联合惩戒。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则提到了“实施已签署联合激励、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激励、惩戒措施”。
三是2018年2月24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40个中央部门和单位联合签署《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明确了联合激励及惩戒的范围、对象、措施、责任部门等,规定了信用信息共享与联合激励及惩戒的具体实施方式,及信息反馈通报机制。针对2类激励对象,5类惩戒对象,规定了26条联合激励措施和24条联合惩戒措施,由40个相关部门和单位联合实施,涉及民生、科教、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以及工商、税务、海关、质检、公安等各市场监督领域,操作程序具体、可操作性强,法律及政策依据充分,各部委联动,力度空前,是对慈善失信者的重拳出击。
事实上,慈善行为本就要以信任为基础。无论是受助人、慈善组织还是捐赠人,在实施慈善行为过程中,任何一方、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失信行为,都可能会对整个慈善行业造成损伤。
这些措施的出台和实施,将会有力地推动慈善信用体系建设,“让慈善捐赠领域的失信者寸步难行”将不是一句空话。[2018-03-13 10:38:43]
[周 诚]:《条例》明确:个人为了解决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困难,可以向慈善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求助,也可以向社会求助。个人遇到困难,向社会求助,采取个人求助的形式,这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为了更具有针对性,一般还是主张先通过向周边的基层组织、专业社会组织求助,因为周边的基层组织比较了解求助者情况,而专业社会组织能够针对求助者的实际困难问题给予有针对性的帮助,效果更好。 [2018-03-13 10:40:35]
[周 诚]:互联网已成为发布捐赠和求助信息的重要渠道,个人通过发帖、转发朋友圈等方式即可公开求助,快速募得善款。但求助信息和“故事”背后,打着慈善旗号行诈骗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还时有发生、缺乏监管,严重损害社会诚信氛围和公众的慈善热情。个人遇到困难是否有权利通过媒体或者网络平台面向不特定对象乃至社会公众发布求助信息?慈善法对此未作禁止,仅在附则中进行了引导性规定。
在《条例》中对个人求助的范围作出了限定,对求助方式和渠道进行指引,引导个人为解决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困难,向慈善组织、所在单位、社区组织求助。同时,规定个人求助者对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对发布的求助信息具有风险提示义务。[2018-03-13 10:41:39]
[朱龙英]:《条例》强化了对慈善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确保其切实用于帮扶弱势群体和特定的慈善项目。首先,慈善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专款专用;其次,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将捐赠财产用于相关的慈善项目,提高使用效率和效益;再者,慈善组织不得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不得滥用捐赠财产,保障捐赠人的知情权;慈善组织确定的受益人,负有承担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的义务。
为让善款“去哪儿了”更透明,将捐赠者和公众的知情权落到实处,《条例》规定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真实、准确、及时公开开展募捐、接受捐赠以及慈善财产管理使用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018-03-13 10:43:01]
[朱龙英]:根据《慈善法》规定,募捐活动是慈善组织与生俱来的功能,其中仅有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组织公开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之合作进行公开募捐。
为规范募捐行为,从善款募集环节做好“源头把控”,《条例》对慈善财产的筹集方式、过程和要求进行了严格规范。尤其针对公开募捐,对募捐渠道、方案、财产使用计划、决策程序和信息公示等做出进一步约束,细化了向民政部门备案的时限、账户使用和建立信息档案等要求。
对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条例》要求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并对慈善活动收支纳入慈善组织账户以及财务核算、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2018-03-13 10:43:53]
[谢玉和]:这要分情况。按照《慈善法》和《条例》,只有慈善组织才有募捐资格,街头募捐是属于公募的一种形式,只有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才能够开展街头募捐活动。如果在街头碰到有人捧着募捐箱募捐,应该搞清他行为的性质,如果是代表他个人的,肯定是不合法的;如果是某个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这个行为就是合法的。 [2018-03-13 10:44:46]
[周 诚]:着眼于推动跨界合作和社会协同,动员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条例构建了由政府、慈善组织、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社会参与机制。对慈善组织强化外部监管,引导提升内部治理能力,促进其加强自律、规范高效运作;对初创慈善组织,通过公益创投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
促进措施方面,丰富了车辆免费优先通行,公证、法律服务、专业评估、社会审计等相关服务收费优惠等一系列具体优待措施。加强表彰和激励,设立省级慈善奖,建立慈善综合指标评价体系、区域慈善指数发布制度。为慈善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其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难,可按规定享受优先救助。[2018-03-13 10:45:35]
[陆 敏]:目前,慈善行业薪酬水平低、人才流失率高的情况还是客观存在的。不少人觉得慈善职业“性价比”低,满怀一腔奉献社会、服务他人的热血,却不得不面对付出多、收入少的现实。在慈善事业发展职业化、专业化趋势下,慈善专业人才的培养与现实需求之间矛盾较为突出。
《条例》对此进行相应明确,鼓励高等学校培养慈善专业人才,规定政府建立完善慈善事业人才队伍的培养激励制度和薪酬管理制度。从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方面,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提升慈善行业的待遇保障、发展机会和职业尊荣感,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服务于慈善事业,更好应对慈善领域不断出现的新任务、新挑战。[2018-03-13 10:47:57]
[朱龙英]:近几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下,我省慈善事业得到了健康快速发展。各地主动适应慈善事业发展的新要求,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努力形成具有江苏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机制和模式。
截至2017年底,全省慈善组织2016年期末净资产总量达180亿元,年度支出总量达24亿元,开展重大公益活动项目数近1300项,累计救助3600余万人次。
慈善救助主要针对以下类型:一是扶贫、济困;二是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业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是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在开展慈善活动过程中,考虑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对于相对贫困地区会实施倾斜。如我省苏北经济相对薄弱地区,需要加大慈善救助的力度。[2018-03-13 10:50:12]
[谢玉和]:《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慈善行业组织参与的慈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慈善事业发展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指导和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目前,省级已经着手启动建立江苏省慈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要工作职能为,在省政府领导下,研究拟定我省慈善工作制度、政策、体制和机制,适时向省政府提出工作建议;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我省慈善工作,推动部门间的沟通与交流;拟定年度工作计划,督查、考核成员单位和全省慈善工作落实情况,指导和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建立慈善综合指标评价体系和区域慈善指数发布制度,发布年度慈善工作白皮书;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同时,要求全省所有市、县(区、市)都要建立慈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2018-03-13 10:51:10]
[朱龙英]:《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人捐赠的物品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捐赠人捐赠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应当提供有关权利证明。[2018-03-13 10:52:08]
[朱龙英]:感谢您关心和支持慈善事业!相关政策规定,在职公务员不得担任基金会负责人。公募慈善组织可以是基金会,也可以是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可以担任秘书长的。[2018-03-13 10:53:01]
[谢玉和]: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民政部门备案。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向其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备案;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受托人的,委托人应当确定其中一个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备案。受托人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备案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与其他受托人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共享。
信托公司新设立的慈善信托项目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报告或者产品登记义务。[2018-03-13 10:55:15]
[主持人]:好的,通过刚才与沙厅长的交流,围绕《条例》出台的背景,我省慈善事业发展现状,当前慈善热点问题,下一步推进措施等有关情况与网友进行了广泛交流,让我们了解到了江苏慈善事业发展前景,对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充满信心。 [2018-03-13 10:59:05]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活动到这里就要结束了,感谢各位嘉宾和网友的参与。现场提的一些共性问题已在访谈中集中解答,请查看访谈实录。一些现场提问还没来得及答复,省民政厅将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对有关问题进行答复。 [2018-03-13 11:00:11]
[沙维伟]: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对今天各位网友提出的问题,我们将及时予以回复。祝工作顺利!再见![2018-03-13 11: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