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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开征在线访谈

  • 嘉宾: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张 滢
  • 访谈时间:2018年01月09日 10:00
  •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开征环境保护税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重大战略举措。1月9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张滢副局长和财产行为税处有关人员将走进在线访谈直播室,就环境保护税相关政策与征管问题与网友进行交流。欢迎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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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访谈现场
      访谈现场
    • 嘉宾与主持人
      嘉宾与主持人
    • 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张 滢
      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张 滢
  • 文字实录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访问省政府门户网站,关注我们的在线访谈活动。[2018-01-09 10:00:00]

      [主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深入解读环境保护税,我们专门邀请到省地税局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就环境保护税相关政策与征管问题和大家进行在线交流。[2018-01-09 10:01:00]

      [主持人]:首先向大家介绍到场的嘉宾: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张滢,财产行为税处处长彭光煜,财产行为税处副处长袁震,财产行为税处主任科员汪小婷。欢迎各位嘉宾的到来![2018-01-09 10:01:58]

      [张 滢]:谢谢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有这样的机会和网友们进行沟通交流。[2018-01-09 10:02:21]
      [主持人]:能否先请张局长跟各位网友简要介绍一下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的重要意义?[2018-01-09 10:02:31]
      [张 滢]:好的。“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把“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强调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提出要“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2018-01-09 10:03:37]
      [张 滢]:环境保护税是生态环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长远制度安排,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行动。开征环境保护税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重大战略举措,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强化税收调控作用,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2018-01-09 10:05:12]

      [张 滢]:我们希望通过本次在线访谈,让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环境保护税法的相关规定,共筑绿水青山,建设美丽中国。欢迎大家踊跃参与,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2018-01-09 10:05:44]

      [主持人]:能否请张局长介绍一下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有哪些?居民个人需要交纳环境保护税吗?[2018-01-09 10:06:17]

      [张 滢]: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对照这个规定,不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居民个人不是环保税的纳税人,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2018-01-09 10:07:29]

      [主持人]:您刚才提到了“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都对哪些污染物征税?[2018-01-09 10:08:00]

      [张 滢]: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44种污染物。[2018-01-09 10:09:26]

      [张 滢]:水污染物,分为第一类水污染物、第二类水污染物等共65种污染物。固体废物,是指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列举的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以及其他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仅对工业噪声征税,取消了原排污费中对建筑施工噪声的征收项目。[2018-01-09 10:10:36]

      [主持人]:这四类应税污染物的税额具体是如何规定的?[2018-01-09 10:10:42]

      [张 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2018-01-09 10:12:45]

      [张 滢]: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018-01-09 10:13:11]

      [张 滢]: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南京市为每污染当量8.4元,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为每污染当量6元,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为每污染当量4.8元。[2018-01-09 10:14:01]

      [张 滢]:水污染物税额标准:南京市为每污染当量8.4元,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为每污染当量7元,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为每污染当量5.6元。[2018-01-09 10:15:10]

      [张 滢]:应税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1000元;应税噪声税额分六档,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11200元。[2018-01-09 10:16:08]

      [主持人]:存在可以不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情形吗?[2018-01-09 10:16:16]
      [张 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2018-01-09 10:17:15]

      [主持人]:除了您刚才说的不缴纳情形外,还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2018-01-09 10:17:36]

      [张 滢]: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五种暂予免税的情形:一是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是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2018-01-09 10:18:02]

      [张 滢]:三是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四是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五是国务院批准暂免征税的其他情形。[2018-01-09 10:18:58]

      [张 滢]:需要指出的是: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也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2018-01-09 10:20:16]

      [张 滢]:除了暂免征收的优惠政策外,还有减税优惠: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2018-01-09 10:21:16]

      [主持人]:听了您的介绍,我感觉环境保护税的专业性很强,您能简单介绍一下环境保护税将如何进行征收管理吗?[2018-01-09 10:21:36]

      [张 滢]:环境保护税法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即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履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受理、涉税信息比对、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应税污染物监测管理,制定和完善污染物监测规范。[2018-01-09 10:23:05]

      [张 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税务、环保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环保部门与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保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环保部门交送的排污单位信息进行纳税人识别。[2018-01-09 10:23:59]

      [张 滢]:在环保部门交送的排污单位信息中没有对应信息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人识别,并将相关信息交送环保部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保部门进行复核,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保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这一征管模式突出了纳税人自主如实申报纳税的义务,并规定环保部门对有关事项依法进行复核。[2018-01-09 10:25:45]

      [主持人]:能不能请张局长给广大网友介绍一下我省环境保护税开征的工作开展情况?[2018-01-09 10:26:01]

      [张 滢]:好的。省委、省政府对开征环境保护税工作高度重视,我局结合江苏实际,协同相关部门,确定了“保底、完善、提升”的总体工作思路,目前,各项工作进展顺利:[2018-01-09 10:26:31]

      [张 滢]: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环境保护税开征准备工作。省地税局成立了开征准备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全省业务骨干成立了政策制度、征管技术和综合督导3个小组,全力开展相关工作,梳理出七大类31项工作事项及时限要求;[2018-01-09 10:27:24]

      [张 滢]:二是及时进行数据交接与纳税人识别。目前,我省已在省级层面移交2万余户约4万余条排污费缴费单位基本信息和征收数据,已经通过省局开发的“环境保护税税源单位信息清选平台”下发到各地,完成纳税人识别和数据比对工作。[2018-01-09 10:28:01]

      [张 滢]:三是已完成我省电子税务局环境保护税网上申报系统的部署并已完成模拟录入税源基础采集信息、填写申报表、开出税票等事项。[2018-01-09 10:28:26]

      [张 滢]:四是积极开展培训和辅导。已与省环保厅共同对包括各市、县局分管领导及业务骨干、12366咨询科长和坐席人员、办税厅科长以及系统内公职律师进行了2次集中培训。目前,全省已先后对155家涵盖不同规模、不同计算方法的典型企业开展了相关纳税辅导,并完成相关表证单书书面模拟填报。[2018-01-09 10:29:22]

      [张 滢]:五是构建问题解答快速通道。我局主动收集纳税人和基层反映的各类问题,并在对相关问题归纳的基础上,对共性问题形成问题解答,还编写不同典型行业、不同计算方式的案例,为基层税务人员工作实务提供参考。[2018-01-09 10:29:59]

      [主持人]:感谢张局长的介绍,江苏地税环境保护税相关工作做得还是很扎实的。现在已经有网友参与进来,我们一起来看他们提的问题。[2018-01-09 10:30:20]

      [网友 游客]:各位领导好,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了解到环境保护税主要是对四类污染物来征税。那么我在申报过程中,应纳税额具体如何算出来?[NO.1]

      [彭光煜]: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污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而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2018-01-09 10:32:37]

      [网友 游客]:我们公司之前缴纳的排污费,超标排放加倍征收部分占大头,听说现在加倍征收取消了,想请您确认一下。[NO.2]

      [彭光煜]: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损害,与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有关。为加强污染防治,减少污染物排放,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明确按污染物排放总量征收排污费,即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按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征收排污费;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在排污收费额基础上加倍收取。

             与现行排污费制度相衔接,环境保护税针对大气、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征收,即不管是达标排放的污染物还是超标排放的污染物都要征税。但由于达标排放的污染物所含污染当量数少,从而可以少缴税;超标排放的污染物所含污染当量数多,从而需要多缴税。这种政策处理,有利于促进企业、单位改进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同时,考虑到现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行为规定了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因此,对超标排放的污染物在税法中没有设置加倍征税规定。[2018-01-09 10:34:37]

      [网友 游客]:你好,我是一家小企业的会计,我们需要做哪些准备?地税局会为小型企业辅导培训吗?需要交费吗?[NO.3]

      [彭光煜]:企业需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纳税人信息核实和采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已于2017年12月25日签署,实施条例正式公布后,地税机关联合环保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纳税人课堂、12366热线等多种形式,无偿为纳税人提供与环境保护税有关的辅导、培训和咨询服务,也希望您能积极参与。[2018-01-09 10:35:32]

      [网友 游客]:作为南京市民,我疑惑为什么不对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征税?[NO.4]

      [彭光煜]: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是影响人们工作生活的重要污染源之一。但考虑到不同建筑施工类型、工艺和位置产生的噪声不同,交通噪声具有瞬时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等特点,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监测难度都比较大,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条件尚不成熟,因此,本次环境保护税立法未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 [2018-01-09 10:36:30]

      [网友 游客]:我是一家石油化工企业的员工,以前我司需要交纳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污费,请问现在环境保护税如何计算征收?[NO.5]

      [彭光煜]:2015年,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明确在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部分行业进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同时,各省(区、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行业。
            考虑到目前只在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等部分行业进行排污收费试点,试点时间较短,尚不具备全面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条件,为此,本次环境保护税立法未将挥发性有机物列入征税范围。[2018-01-09 10:37:27]

      [网友 游客]:我公司之前一直缴纳排污费,现在缴纳环境保护税,听了介绍感觉计算方法差不多,我想问为什么不按资源使用量,比如用水量,或者产品销售收入来征收,是不是会简单些?[NO.6]

      [袁 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资源使用量或产品销售收入与其污染物排放量有一定关系,但不是完全正相关。如工业企业与服务型企业用水量相同,但工业企业排放的污水中所含污染物种类多、污染程度高,而一般服务企业排放的污水中所含污染物种类、数量较少。再如,企业的产品生产销售量不变,但可以采取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因此,以资源使用量或产品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难以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减少污染物排放起到直接调节作用。[2018-01-09 10:38:13]

      [网友 游客]:环境保护税法1月1日起正式施行,那我司是否1月份就应该申报了吗?[NO.7]

      [袁 震]: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所以您首次申报的时间为一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2018-01-09 10:39:12]

      [网友 游客]:为什么对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达标排放的污染物暂予免税?[NO.8]

      [袁 震]:符合免税条件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考虑到城乡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厂承担了部分公共服务职能,具有准公共服务性质,特别是目前许多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运营较为困难,各级财政予以适当补贴。因此,为减轻城乡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运营负担,调动其不断改进治污工艺和技术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税法规定对其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但同时附加一个条件,即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凡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2018-01-09 10:40:54]

      [网友 游客]:为什么对农业生产有免税政策,但是对规模化养殖排放的污染物不予免税?[NO.9]

      [袁 震]:农业生产中因使用化肥、农药等形成污染物,并通过农田地表径流、农田排水和地下渗漏等方式进入水体而造成面源污染。鉴于上述污染情况较为复杂,难以准确计量污染排放量。同时,考虑农民负担能力较弱,为支持农业生产,税法规定暂不对农业污染征税。
             目前,我国畜禽粪污年产生量约38亿吨,畜禽养殖化学需氧量、氮、磷、铜、锌的排放量分别占农业源排放总量的96%、38%、56%、99%和98%。鉴于规模化养殖对农村环境危害较大,所以税法中未将其列入免税范围。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2018-01-09 10:42:44]

      [网友 游客]:我是一家化工企业的财务人员,我们公司的油罐车需要交环境保护税吗?[NO.10]

      [袁 震]:汽车尾气对环境污染大,应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促进减少尾气排放。但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消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汽车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其中车船税、消费税按排量征税,已体现了税收调节和经济补偿,所以税法对汽车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规定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2018-01-09 10:44:06]

      [网友 游客]:我是一名个体户,我需要交环境保护税吗?[NO.11]

      [袁 震]: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符合上述条件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2018-01-09 10:44:37]

      [网友 游客]:我公司水排口适用多种监测计算方法,能否统一用监测机构报告的数据申报?[NO.12]

      [汪小婷]: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因此是有顺序规定的,如果贵公司的排放口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优先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2018-01-09 10:46:02]

      [网友 游客]:我的企业机构设立在南京市,但是我的厂房设立在泗阳县,那么我该在哪里交环境保护税?[NO.13]

      [汪小婷]: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所以,您在泗阳县的厂房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应在当地地税局进行申报。[2018-01-09 10:46:41]

      [网友 游客]:刚才领导介绍的减税政策里提到浓度值,浓度值是有很多口径和标准的,能具体解释一下环境保护税的减税政策依据的是什么浓度值?像我们企业有多个排口的,能不能合并计算?[NO.14]

      [汪小婷]: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其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
            符合环境保护税法减征规定的,其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应当对一排放口排放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2018-01-09 10:47:42]

      [网友 游客]:环境税如何具体征收?[NO.15]
      [汪小婷]:环境保护税法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即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履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受理、涉税信息比对、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应税污染物监测管理,制定和完善污染物监测规范。[2018-01-09 10:49:20]
      [网友 游客]:如何理解“第十三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NO.16]
      [彭光煜]:为充分发挥税收的激励引导作用,进一步调动企业改进技术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环保税法根据纳税人排放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程度不同,设置了两档减税优惠。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2018-01-09 10:51:10]
      [网友 游客]:请问环保税和原来的排污费有什么区别?[NO.17]

      [袁 震]:一是征收范围有所不同:排污费:对建筑噪声征收;挥发性有机物在试点征收。环保税:取消对建筑噪声征收环保税;挥发性有机物没有纳入。

             二是征收程序不同:排污费:环保部门先核定开单,企业再行缴费。环保税:基本流程是“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明确了企业的申报主体责任。

             三是取消加倍征收。排污费:超标、超总量加倍征收。环保税:取消加倍征收。

             四是增加复核程序:排污费:属于环保部门内部程序。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复核程序: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2018-01-09 10:52:17]

      [网友 苏州 Leo]:由于从1月1日开征,实行按月统计,按季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缴纳,那么,目前申报表的格式是怎样的?又如何填写?[NO.18]
      [袁 震]:总局、省局会在首个申报期开始前发布具体申报表样式,税务机关会提前对纳税人进行申报表填写的辅导培训。[2018-01-09 10:53:12]
      [网友 游客]:哪些企业需要交纳环保税?[NO.19]
      [彭光煜]: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2018-01-09 10:53:45]
      [网友 青青]:您好,请问环境保护税计征依据是什么?我们是化工企业如何交环境保护税?[NO.20]

      [汪小婷]: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而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2018-01-09 10:55:38]

      [网友 游客]:应按什么标准缴纳环境保护税?[NO.21]

      [汪小婷]: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南京市为每污染当量8.4元,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为每污染当量6元,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为每污染当量4.8元。

             水污染物税额标准:南京市为每污染当量8.4元,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为每污染当量7元,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为每污染当量5.6元。

             应税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1000元;应税噪声税额分六档,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11200元。[2018-01-09 10:56:43]

      [网友 游客]: 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对达标排放的收环境保护税吗?[NO.22]
      [彭光煜]: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2018-01-09 10:57:37]
      [网友 游客]:我企业有大气监测及废水处理站及污泥区。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征收?[NO.23]

      [袁 震]: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暂予免征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规定情形的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2018-01-09 10:58:31]

      [网友 蝶儿翩翩]:环保税法规定环保税按月计算,本月需要申报缴纳环保税吗?[NO.24]

      [袁 震]: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所以您首次申报的时间为一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2018-01-09 10:59:08]

      [网友 游客]:请问环保税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NO.25]
      [袁 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2018-01-09 10:59:46]
      [网友 游客]: 请问环保税应在哪里申报缴纳?[NO.26]
      [袁 震]: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应税噪声产生地。[2018-01-09 10:59:48]
      [网友 游客]: 张局长好,我公司污水是排到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处理,固废有专门的处理公司回收,废气经环境设备处理后达标排放,工厂周围噪声超标,请问我公司环保税怎么交?[NO.27]

      [张 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贵公司的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2018-01-09 11:02:24]

      [网友 游客]:请问张局长,我省环保税的标准与国家标准有差别吗?差别是多少?省内每个城市是否一样?[NO.28]
      [张 滢]: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税每污染当量1.2-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14元。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统筹考虑本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我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作出如下决定: 

        一、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 

        南京市为每污染当量8.4元,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为每污染当量6元,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为每污染当量4.8元。 

        二、水污染物税额标准 

        南京市为每污染当量8.4元,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为每污染当量7元,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为每污染当量5.6元。 [2018-01-09 11:03:33]
      [网友 游客]:环境保护税是针对昆山境内所有企业还是污染型企业征收的,征收的标准是什么?[NO.29]
      [彭光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你企业地处昆山,应采用苏州税额标准。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6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7元。 [2018-01-09 11:05:12]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本次在线访谈即将结束,非常感谢嘉宾们的耐心解答,各位网友、纳税人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登录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的“在线咨询”栏目进行咨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做进一步了解。谢谢广大网友和纳税人的积极参与!再见! [2018-01-09 11: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