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访问省政府门户网站,关注我们的在线访谈活动。[2018-01-09 10:00:00]
[主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于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深入解读环境保护税,我们专门邀请到省地税局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就环境保护税相关政策与征管问题和大家进行在线交流。[2018-01-09 10:01:00]
[主持人]:首先向大家介绍到场的嘉宾: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张滢,财产行为税处处长彭光煜,财产行为税处副处长袁震,财产行为税处主任科员汪小婷。欢迎各位嘉宾的到来![2018-01-09 10:01:58]
[张 滢]:我们希望通过本次在线访谈,让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环境保护税法的相关规定,共筑绿水青山,建设美丽中国。欢迎大家踊跃参与,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2018-01-09 10:05:44]
[主持人]:能否请张局长介绍一下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有哪些?居民个人需要交纳环境保护税吗?[2018-01-09 10:06:17]
[张 滢]: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对照这个规定,不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居民个人不是环保税的纳税人,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2018-01-09 10:07:29]
[主持人]:您刚才提到了“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都对哪些污染物征税?[2018-01-09 10:08:00]
[张 滢]:水污染物,分为第一类水污染物、第二类水污染物等共65种污染物。固体废物,是指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列举的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以及其他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仅对工业噪声征税,取消了原排污费中对建筑施工噪声的征收项目。[2018-01-09 10:10:36]
[主持人]:这四类应税污染物的税额具体是如何规定的?[2018-01-09 10:10:42]
[张 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2018-01-09 10:12:45]
[张 滢]: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018-01-09 10:13:11]
[张 滢]: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南京市为每污染当量8.4元,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为每污染当量6元,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为每污染当量4.8元。[2018-01-09 10:14:01]
[张 滢]:水污染物税额标准:南京市为每污染当量8.4元,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为每污染当量7元,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为每污染当量5.6元。[2018-01-09 10:15:10]
[张 滢]:应税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1000元;应税噪声税额分六档,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11200元。[2018-01-09 10:16:08]
[主持人]:除了您刚才说的不缴纳情形外,还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2018-01-09 10:17:36]
[张 滢]:三是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四是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五是国务院批准暂免征税的其他情形。[2018-01-09 10:18:58]
[张 滢]:需要指出的是: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也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2018-01-09 10:20:16]
[张 滢]:除了暂免征收的优惠政策外,还有减税优惠: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2018-01-09 10:21:16]
[主持人]:听了您的介绍,我感觉环境保护税的专业性很强,您能简单介绍一下环境保护税将如何进行征收管理吗?[2018-01-09 10:21:36]
[张 滢]:环境保护税法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即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履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受理、涉税信息比对、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应税污染物监测管理,制定和完善污染物监测规范。[2018-01-09 10:23:05]
[张 滢]:在环保部门交送的排污单位信息中没有对应信息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时进行纳税人识别,并将相关信息交送环保部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保部门进行复核,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保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这一征管模式突出了纳税人自主如实申报纳税的义务,并规定环保部门对有关事项依法进行复核。[2018-01-09 10:25:45]
[主持人]:能不能请张局长给广大网友介绍一下我省环境保护税开征的工作开展情况?[2018-01-09 10:26:01]
[张 滢]:好的。省委、省政府对开征环境保护税工作高度重视,我局结合江苏实际,协同相关部门,确定了“保底、完善、提升”的总体工作思路,目前,各项工作进展顺利:[2018-01-09 10:26:31]
[张 滢]: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环境保护税开征准备工作。省地税局成立了开征准备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全省业务骨干成立了政策制度、征管技术和综合督导3个小组,全力开展相关工作,梳理出七大类31项工作事项及时限要求;[2018-01-09 10:27:24]
[张 滢]:二是及时进行数据交接与纳税人识别。目前,我省已在省级层面移交2万余户约4万余条排污费缴费单位基本信息和征收数据,已经通过省局开发的“环境保护税税源单位信息清选平台”下发到各地,完成纳税人识别和数据比对工作。[2018-01-09 10:28:01]
[张 滢]:三是已完成我省电子税务局环境保护税网上申报系统的部署并已完成模拟录入税源基础采集信息、填写申报表、开出税票等事项。[2018-01-09 10:28:26]
[张 滢]:四是积极开展培训和辅导。已与省环保厅共同对包括各市、县局分管领导及业务骨干、12366咨询科长和坐席人员、办税厅科长以及系统内公职律师进行了2次集中培训。目前,全省已先后对155家涵盖不同规模、不同计算方法的典型企业开展了相关纳税辅导,并完成相关表证单书书面模拟填报。[2018-01-09 10:29:22]
[张 滢]:五是构建问题解答快速通道。我局主动收集纳税人和基层反映的各类问题,并在对相关问题归纳的基础上,对共性问题形成问题解答,还编写不同典型行业、不同计算方式的案例,为基层税务人员工作实务提供参考。[2018-01-09 10:29:59]
[主持人]:感谢张局长的介绍,江苏地税环境保护税相关工作做得还是很扎实的。现在已经有网友参与进来,我们一起来看他们提的问题。[2018-01-09 10:30:20]
[彭光煜]: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污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而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2018-01-09 10:32:37]
[彭光煜]: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损害,与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有关。为加强污染防治,减少污染物排放,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明确按污染物排放总量征收排污费,即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按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征收排污费;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在排污收费额基础上加倍收取。
与现行排污费制度相衔接,环境保护税针对大气、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征收,即不管是达标排放的污染物还是超标排放的污染物都要征税。但由于达标排放的污染物所含污染当量数少,从而可以少缴税;超标排放的污染物所含污染当量数多,从而需要多缴税。这种政策处理,有利于促进企业、单位改进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同时,考虑到现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行为规定了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因此,对超标排放的污染物在税法中没有设置加倍征税规定。[2018-01-09 10:34:37]
[彭光煜]:企业需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纳税人信息核实和采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已于2017年12月25日签署,实施条例正式公布后,地税机关联合环保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纳税人课堂、12366热线等多种形式,无偿为纳税人提供与环境保护税有关的辅导、培训和咨询服务,也希望您能积极参与。[2018-01-09 10:35:32]
[彭光煜]: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是影响人们工作生活的重要污染源之一。但考虑到不同建筑施工类型、工艺和位置产生的噪声不同,交通噪声具有瞬时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等特点,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监测难度都比较大,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条件尚不成熟,因此,本次环境保护税立法未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 [2018-01-09 10:36:30]
[彭光煜]:2015年,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明确在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部分行业进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同时,各省(区、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行业。
考虑到目前只在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等部分行业进行排污收费试点,试点时间较短,尚不具备全面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条件,为此,本次环境保护税立法未将挥发性有机物列入征税范围。[2018-01-09 10:37:27]
[袁 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资源使用量或产品销售收入与其污染物排放量有一定关系,但不是完全正相关。如工业企业与服务型企业用水量相同,但工业企业排放的污水中所含污染物种类多、污染程度高,而一般服务企业排放的污水中所含污染物种类、数量较少。再如,企业的产品生产销售量不变,但可以采取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因此,以资源使用量或产品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难以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减少污染物排放起到直接调节作用。[2018-01-09 10:38:13]
[袁 震]: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所以您首次申报的时间为一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2018-01-09 10:39:12]
[袁 震]:符合免税条件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考虑到城乡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厂承担了部分公共服务职能,具有准公共服务性质,特别是目前许多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运营较为困难,各级财政予以适当补贴。因此,为减轻城乡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运营负担,调动其不断改进治污工艺和技术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税法规定对其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但同时附加一个条件,即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凡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2018-01-09 10:40:54]
[袁 震]:农业生产中因使用化肥、农药等形成污染物,并通过农田地表径流、农田排水和地下渗漏等方式进入水体而造成面源污染。鉴于上述污染情况较为复杂,难以准确计量污染排放量。同时,考虑农民负担能力较弱,为支持农业生产,税法规定暂不对农业污染征税。
目前,我国畜禽粪污年产生量约38亿吨,畜禽养殖化学需氧量、氮、磷、铜、锌的排放量分别占农业源排放总量的96%、38%、56%、99%和98%。鉴于规模化养殖对农村环境危害较大,所以税法中未将其列入免税范围。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2018-01-09 10:42:44]
[袁 震]:汽车尾气对环境污染大,应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促进减少尾气排放。但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消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汽车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其中车船税、消费税按排量征税,已体现了税收调节和经济补偿,所以税法对汽车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规定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2018-01-09 10:44:06]
[袁 震]: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符合上述条件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2018-01-09 10:44:37]
[汪小婷]: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因此是有顺序规定的,如果贵公司的排放口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优先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2018-01-09 10:46:02]
[汪小婷]: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所以,您在泗阳县的厂房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应在当地地税局进行申报。[2018-01-09 10:46:41]
[汪小婷]: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其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
符合环境保护税法减征规定的,其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应当对一排放口排放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2018-01-09 10:47:42]
[袁 震]:一是征收范围有所不同:排污费:对建筑噪声征收;挥发性有机物在试点征收。环保税:取消对建筑噪声征收环保税;挥发性有机物没有纳入。
二是征收程序不同:排污费:环保部门先核定开单,企业再行缴费。环保税:基本流程是“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明确了企业的申报主体责任。
三是取消加倍征收。排污费:超标、超总量加倍征收。环保税:取消加倍征收。
四是增加复核程序:排污费:属于环保部门内部程序。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复核程序: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2018-01-09 10:52:17]
[汪小婷]: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而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2018-01-09 10:55:38]
[汪小婷]: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南京市为每污染当量8.4元,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为每污染当量6元,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为每污染当量4.8元。
水污染物税额标准:南京市为每污染当量8.4元,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为每污染当量7元,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为每污染当量5.6元。应税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1000元;应税噪声税额分六档,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11200元。[2018-01-09 10:56:43]
[袁 震]: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暂予免征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规定情形的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2018-01-09 10:58:31]
[袁 震]: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所以您首次申报的时间为一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2018-01-09 10:59:08]
[张 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贵公司的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2018-01-09 11:02:24]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统筹考虑本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我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作出如下决定:
一、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
南京市为每污染当量8.4元,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为每污染当量6元,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为每污染当量4.8元。
二、水污染物税额标准
南京市为每污染当量8.4元,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为每污染当量7元,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为每污染当量5.6元。 [2018-01-09 11:03:33](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你企业地处昆山,应采用苏州税额标准。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6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7元。 [2018-01-09 11: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