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出口工作由我厅技术贸易处负责承办。
一、出口属于限制出口技术的程序:
1、申请单位通过我厅技术贸易处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技术出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出口许可
意向书。申请单位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
签订技术出口合同。
3、申请单位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技术
出口许可意向书、技术出口合同副本、技术资料出口清单、签约双方法律
地位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
4、技术出口经许可的,由国务院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
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二、出口属于自由出口技术的程序
(一)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向厅技贸处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表;
2、技术出口合同副本(及中文译本);
3、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4、核查、登记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号;
2、合同名称;
3、技术供方;
4、技术受方;
5、技术使用方;
6、合同概况;
7、合同金额;
8、支付方式;
9、结汇方式;
10、信贷方式。
(三)自由出口技术合同号实行标准代码管理,合同号总长度不超过17位,前
9位为预留编号,后8位为企业自定义代码,填写方式与技术进口合同的合同号相似。
(四)对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或不符合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技术出口合同,
不予登记。
三、技术出口合同的变更及办理相关手续
1、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出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
新办理许可或者登记手续。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出口合同终止的,应及时
向我厅技术贸易处备案。
2、申请单位凭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办理外汇、税务、
海关等相关手续。
3、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市外经贸局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