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起草全省体育工作的政策法规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积极推进体育改革,研究制定全省体育工作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编制全省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指导全省体育工作,协调全省体育事业的发展。 四、指导、监督和配合省各部门、行业、社会团体积极开展体育活动,推进体育社会化和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五、统一规划全省运动项目的布局。研究、指导优秀运动队伍的建设和业余训练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制订我省运动员工资和奖励政策、标准;加强运动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负责在我省举办的国际、国内大型体育比赛和参加国内、国际综合性运动会的组织管理及统筹安排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性的体育竞赛工作。 七、制定全省体育外事政策和计划,开展国际间和与港澳台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指导和归口管理全省体育外事工作,承担国家体育总局交给的援外任务。 八、组织、指导体育科学研究和体育宣传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加强体育教育,培训体育干部和体育专业人才。 九、负责省级体育事业经费计划管理;协同有关部门规划、协调体育设施布局;制定体育设施、器材装备标准。 十、培育发展体育产业,归口管理体育市场;研究起草体育健身娱乐、竞赛表演、训练服务、技术信息等体育经济、经营活动和体育市场管理的配套政策法规,制定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研究提出体育行业标准。 十一、指导省体育总会、各运动协会和体育协会等社团的工作;负责全省体育社团及项目俱乐部的资格审查。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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