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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营业执照核发机关的同级体育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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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体育经营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营业执照核发机关的同级体育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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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材料 |
(一)经营活动可行性报告; (二)场所、设施、器材等证明材料; (三)所需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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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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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一)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场所; (二)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体育器材和设施; (三)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四)需要配备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应当配备必要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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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
体育经营者变更所经营体育活动的内容、场地的,应当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将变更事项书面告知体育主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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