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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应按行政隶属关系备案。捐赠财产价值人民币10万元及其以下的,须报县级政府侨务部门登记备案;
2、捐赠财产价值人民币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须报市政府侨务部门登记备案;
3、捐赠财产价值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报省政府侨务部门登记备案;
4、受赠单位须在受赠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侨务部门登记备案;
5、捐赠款物到位后向捐赠人分别发给“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确认书”(江苏省侨办统一印制);
6、各市侨办每半年将其登记的捐赠项目及所属各县、区的捐赠项目按要求进行汇总统计后报送省侨办侨政处。
7、凡对受赠单位冠名的,应按《江苏省华侨捐赠条例》和华侨捐赠项目登记管理的范围报请政府侨务部门转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捐赠人要求塑像纪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
8、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捐赠人,在经得本人同意后,按登记备案的范围,由受赠人向当地侨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政府名义公开表彰,授予荣誉市民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