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林业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林业发展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并负责监督实施。贯彻落实有关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指导各地、各部门(系统)全民义务植树发展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承担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评比表彰等工作。
2、拟定林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工作;组织开展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4、组织承担全省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组织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批准后,监督执行;管理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权管理并依法对占用、征用林地等进行审核。
5、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及调整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经批准后发布;组织管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组织、协调湿地保护工作;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审批和报批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行工作。
6、负责指导全省木材行业工作。
7、会同省公安厅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案件,组织、指导、监督全省林业行政执法;组织开展、管理指导全省重大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8、指导林业苗木、经济林果(干果)生产的管理工作;负责林业种子、苗木质量监督检验和良种的培育、审定、检疫、检验工作,以及经济林果(干果)新品种的认定和审定工作。 9、研究提出全省林业发展的政策意见;监管国有林业资产;按照权限审批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10、指导各类商品林和生态林的培育。
11、组织指导全省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林业队伍建设。
12、指导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按照权限管理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有关社团为林业发展服务。
13、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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