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导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研究和参与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拟定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登记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 (三)负责宏观监督管理全省企业的经营行为,对在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实施年检和直接的监督管理。承担国家工商局授权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组织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管理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查处其他各类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五)组织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管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文化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参与市场培育、市场布局规划,组织各类市场登记和统计工作;规范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组织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 (七)组织管理经济合同,组织查处合同欺诈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 (八)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规范其经营行为,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九)组织管理商标工作,负责认定本省著名商标和推荐驰名商标工作;对经营者使用商标和印制商标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商标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十)组织管理广告发布和广告经营活动,查处广告违法违章行为。 (十一)负责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队伍建设、机构编制、干部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工作。 (十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三)完成省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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