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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07-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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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06]8号、苏价费[2006]46号)规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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