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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4]10号)规定: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