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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02)57号文件规定,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第(四)条第1款规定: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第(三十二)条规定:优惠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