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门户 | 省委 | 省政协 简体中文 繁体中文 ENGLISH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如何收取?依据是什么?
发布日期:2007-11-23 来源:

选择字号【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纳管理费。管理费的收取标准,按照[1992]价费字414号和计价格[1999]170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4%-1.2%收取”。对于无法确定营业额的,采取定额收取的办法,收费标准由工商分局经测算后核定。


 相关文章链接:

版权所有:江苏省人民政府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备案序号:苏ICP备05009012号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