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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问答
发布日期:2007-11-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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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哪些机构可以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

    答;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每个申请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广播电视站,并只能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内播出广播电视节目。

 

    二、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设立广播电视站的条件有:

   (一)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四)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五)有必要的场所;

   (六)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向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三)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五、广播电视站在播放广播电视节目时.应当遵守哪些义务?

    答:广播电视站条件具备的,应与当地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广播电视站可自办广播节月,通过有线方式传输。乡镇设立的广播电视站不得自办电视节目。市辖区、大专院校和国有或国有控股特大型企业设立的广播电视站确有需要,可在公共频道中插播少量自办的本单位新闻、专题以及广告等电视节目,通过有线方式传输。

 

    六、广播电视站在转播广播电视节目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广播电视站应按规定转播好中央、省级和当地的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站不得称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接收、传送境外电视节目,不得在转播节目中插播自办节目和广告,不得将广播电视站出租、转让、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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