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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问答
发布日期:2007-11-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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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什么要重视立法程序?
  答:“程序”的词意是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工作步骤包括工作的基本要求。程序对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法律性文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程序科学、合理、公正,步骤明确,要求具体,制定工作就有章法,就能提高制定工作的效率,保证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法律性文件的公正、公平、合法,保证体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也便于法律的执行。反之,如果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程序不科学、不合理、步骤不明确,要求不具体,制定工作就没有章法,工作难免会走弯路,即使制定出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也谈不上客观、公正,自然也难以执行。基于此,国家先后出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规范了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程序。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出台《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 ,规范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程序,除以上原因外,还基于下面几种考虑:
  第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比较复杂,任务比较繁重。这是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职责以及广播影视事业的发展所决定的。在工作中,总局不仅要制定大量的一般性规范性文件,还负有起草广播影视法律和行政法规初稿的职责和义务。繁重的立法任务,需要严格、明确、科学的程序作为保证。
  第二, 广播影视立法工作的多环节性及复杂性。立法活动包括多个环节,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修改等每一环节又包括若干个子环节,一环连一环,环环相扣。完成如此复杂的工作,必须制定具体的工作步骤,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
  第三, 广播影视立法工作的现实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司(局)不了解立法的具体要求,一些司(局)争具体负责起草的权力,还有一些司(局)在立法过程中为本部门争“职权”。这些问题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解决问题的方法也是多途径的,但是,通过规范立法制定程序,无疑是一种较好的方法。

  二、《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 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 适用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编制广播影视立法规划和计划,从事广播影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清理、废止等活动。

  三、总局各司(局)在立法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一)总局法规司(以下简称法规司)在立法工作中承担如下职责:
  1、 编制、组织和监督实施立法规划;
  2、拟订、组织和监督实施年度立法计划;
  3、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4、审核、协调各司(局)起草的规章送审稿;
  5、组织、指导、协调法制调研工作;
  6、组织回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法制机构以及
  国务院各部、委、局、办等部门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意见的函;
  7、负责规章备案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8、组织对规章的解释;
  9、组织清理、汇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总局各业务司(局)(以下简称各业务司(局))在立法工作中承担如下职责:
  1、每年向法规司提出拟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立项;
  2、起草与本司(局)业务相关的规章。规章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司(局)管理职能的,由主办司(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起草;
  3、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实施;
  4、配合法规司回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法制机构以及各部、委、局、办等部门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意见的函,就与本司(局)相关的业务提出意见;
  5、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6、清理、解释与本司(局)业务相关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如何立项?
  答:总局各司(局)可以提出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立项建议,如果立项项目涉及两个以上司(局)业务的,主办司(局)和相关司(局)联合报送立项建议。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必要性;
  (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内容;
  (三) 起草负责人、联系方式、完成时间和进度安排;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立项建议中未对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或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予立项。总局法规司根据各司(局)提出的立项建议,形成总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批,形成年度立法计划。

  五、哪些事项应当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哪些事项应当制定规章?
  答:(一)现行宪法确立了我国立法体制的框架,对立法主体和各自的立法权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条对法律能够规定的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例如,属于国家主权、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民事基本制度等事项应当制定为法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等。广播影视行业目前还没有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五十六条对行政法规能够规定的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于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国务院应当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为行政法规,如《 电影管理条例》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等。
  (三)按照《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 ,在总局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下列事项,应当制定规章:
  1、依法规定行政处罚的;
  2、依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3、对管理方式做出重大变更的;
  4、对行政相对人利益产生较大影响的;
  5、需要国务院其他部门共同办理的。

  六、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一)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原则
  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上位法相矛盾或抵触,应当与现行有效、内容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相衔接和协调。
  如果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被新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所取代,应当写明予以废止。
  (二)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广泛调研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广泛收集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应当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广播影视系统以及行政相对人等各方面意见。与国务院其他部门业务关系紧密的,应当充分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意见。
  (三)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必要时,应当听证论证
  法律、行政法规新增行政许可项目、新增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规章具体规定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新增行政处罚、具体规定行政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新增收费项目的,应当进行专项论证。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的,听证方式和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四)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充分协商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详细记录征求意见的情况。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在上报送审稿时专门列出分歧意见,并说明对意见取舍的理由。
  (五)起草规章的特殊要求
  起草规章,应当严格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规定:不得增设新的行政许可项目;具体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条件的,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新增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处罚幅度限于警告及3 万元以下罚款;依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

  六、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如何注意立法技术?
  答: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框架结构严谨,逻辑性强,层次清楚,文字简明,用语准确,具有可操作性。应当符合立法用语和形式规范。
  法律、行政法规可分为编、章、节。内容复杂的规章,可以分章,一般不分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内容用条文表述,条可分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与目冠数字。
  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送审稿的审核程序是什么?
  答:(一)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同时起草送审稿说明,内容应包括:立法的必要性、起草的简要过程、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征求意见的结果及存在的分歧、被修改法律文件的名称、条目及内容。
  (二)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及其说明,以及法规司组织起草形成的规章草案及其说明,报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定后,提出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的建议。
  各司(局)负责起草规章的,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各十份报送法规司审核,并附上所征求意见的书面材料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三)未提供齐备材料的,法规司可要求起草司(局)补充。不作补充的,不予审查。
  法规司审核规章送审稿,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在与起草司(局)协商的基础上,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上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的草案和新的说明。
  发现有不符合《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 的,法规司应当协调起草司(局)修改。

  八、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及规章草案的决定程序是什么?
  答:规章草案和说明可以由法规司和起草司(局)主要负责人签署,需要会签的,由有关司(局)会签后,报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定,提出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的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及规章草案应当经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的审议,由法规司作送审稿的说明。
  规章草案的审议,由法规司或起草司(局)作草案的说明。

  九、规章的公布程序是什么?
  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的规章草案,法规司应当商起草司(局)修改后,报总局局长签署,以总局令形式公布。规章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总局政府网站(www。 Chinasarft 。 gov 。 cn )上登载。
  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规章原则上至少应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解释程序是什么?
  答:法律的解释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
  由总局负责起草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制定机关提出解释意见的,由法规司组织起草司(局)提出意见,报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发,以总局发文形式回复。
  行政法规的解释权由国务院行使。
  由总局负责起草的行政法规,国务院要求制定机关提出解释意见的,由法规司组织起草司(局)提出意见,报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发,以总局发文形式回复。
  规章的解释权由总局行使。需要解释的,由起草司(局)提出解释意见,送法规司审查或直接由法规司组织起草解释意见,经有关司(局)会签,报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发,以总局发文形式发布。
  规章的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规章是否需要备案、备案程序是什么?
  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的要求,部门规章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 要求,规章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法规司应当拟出备案报告,连同规章副本和起草说明各十份报送国务院法制机构备案。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司(局),应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规范性文件副本送法规司备案。备案后,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等内容,法规司应当向起草司(局)及时指出,并向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十二、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清理和汇编程序是什么?
  答:对现行的行政法规、规章,法规司应当会同各有关司(局)及时清理,井根据清理结果,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
  法规司每年应将上一年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汇编成册。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程序是什么?
  答: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由法规司组织各司(局)提出相关建议,进行审核,报局务会议审议批准后,书面报送国务院法制机构。
  规章的废止,由各司(局)提出具体建议,法规司审核,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经总局局长签署,以总局令形式公布。

  十四、哪些文件的制定可以参照《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 办理或执行?
  答: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委、直属机构联合制定的规章,依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办理。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等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地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起草广播影视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五、什么是行政许可?
  答: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十六、行政许可有哪几种?
  答:根据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适用事项的不同,行政许可可分为以下五类:
  (一)普通许可。由行政机关确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的条件。 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中的大部分属于普通许可,如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审批、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核等。
  (二)特许。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人等,如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指配证明审批。
  (三)认可。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进行认定,如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
  (四)核准。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如广播电视设备器材人网认定。
  (五)登记。由行政机关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中目前没有登记类的行政许可事项。

  十七、为什么要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的检查监督工作?
  答:首先,长期以来,社会各方面对行政许可缺乏监督制约的问题反应非常强烈。这个问题主要分为两类情况:
  一是,行政机关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市场进人很难,而一旦进人却又缺乏监管。行政机关不注重监督手段、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监督检查成本很大,但收效甚微。
  二是,在监督被许可人的活动方面,行政机关的权责不一致,对行政讥养夺息音陌行稗许可的行为稗乏有效的监督制约,个别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成了腐败的温床。
  再次,对行政机关来说,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既是享有的权力,更是一种责任。对已经批准发给许可证的,行政机关即应承担保证被许可人合法行使权利并对其进行监督的责任。如果行政机关不能很好的履行监督责任,以确保相对人发行义务,那么行政许可的功能就要大打折扣。
  综上所述,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必须加强,才能真正保证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真正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真正有效发挥行政许可的作为,从而真正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

  十八、行政机关在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注意不得发生何种行为
  答: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十九、《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 适用于总局的哪些行政审批事项?
  答:适用于2004 年7 月1 日前经国务院确定保留的由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由总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十、总局将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麦托鳍其他行政帆美买施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总局各司局可以将总局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受总局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受委托的行政许可时,执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 。

  二十一、可以通过规章将行政许可事项委托、授权给除行政机关之外的事业、企业或个人实施吗?
  答:不可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得授权其他机关、组织实施行政许可,也不得委托除行政机关之外的任何组织、企业和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二十二、实施行政许可的公示制度是怎样的?
  答:任何规定未经公布,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公示行政许可事项的方式有:在总局指定地点张贴、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指南手册,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和政府网站公布等多种方式。除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外,下列内容必须公示:
  (一)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及许可证件样式;
  (二)承办部门及联系方式(电话、通讯地址及电子邮件地址);
  (三)需要听证、招标、检测、检验、专家论证和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协办的事项及期限;
  (四)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和被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五)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六)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
  (七)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有异议时可采取的投诉方式(投诉电话、通讯地址及电子邮件地址);
  (八)公众有权查询的材料目录及查阅方式。
  上述各方式公示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总局政府网站公示内容为最终有效。

  二十三、制作和接受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表应当遵守哪些要求?
  答:行政许可的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表等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二十四、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许可的期限方面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一般应在受理当场或收到申请之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介念盛者不卿各法走架式,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于广播影视行政许可的受理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受理申请的司局应于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一次性列出应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直接提交或按照公示的联系方式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以公示的受理部门收到之日为申请日。申请人同时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其申请日以邮寄方式为准。依法应当先经下级广播影视行政机关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以该机关公示的受理部门收到之日为申请日。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分别向申请人出具《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或《 行政许可不受理通知书》。

  二十五、行政许可决定是如何送达的?
  答: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司局通过邮寄方式将《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资》、《行政许可不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决定等文件送达申请人的,以交件文件发出之日(以邮戳为准)为送达之日。行政许可文件一般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如遇特殊情况,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应在条件具备时以邮寄方式补发行政许可文件。

  二十六 、广摇影视行政许可的统一受理和送达制度是怎样的?
  答:行政许可事项由两个以上司局共同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主办司局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配合协办司局审查、统一送达行政许可文件等事项。协办司局应将需要审查的材料清单事先提供给主办司局。《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应当包括协办司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所需要的申请材

  二十七、实施行政许可时,在审查期限方面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如需延长审查期限的,报经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两个以上司局共同办理的事项,仍然只有二十天的审查期限。主办司局应与协办司局共同确定各自实施行政许可所需要的时限,并按确定的时限完成。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要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但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十八、问: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制度是什么样的?
  答:实施行政许可需要进行听证的,由受理申请的司局组织,并制作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认可并立卷归档。听证由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主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主持人回避的,受理申请的司局应尽快作出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听证事项涉及公共利益的,应于举行听证之日的七个工作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过总局政府网站予以公告。

  二十九、负责初审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受理行政许可,发现申请人不符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条件,是否可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答:不可以。依法应先经下级广播影视行政机关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下级广播影视行政机关决定受理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初审,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广播影视行政机关,不得自行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十、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由总局法规司负责受理。

  三十一、有关司局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实施行政许可的司局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同行,向被许可人或其委托人出示介绍信。负责核查的工作人员将核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核查人、被核查的被许可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后归档。被许可人或其委托人不签字的,由核查人注明在场人员和拒绝签字原因等。

  三十二、可以通过规章的方式设定年检和收费吗?
  答:不可以。需要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年检的,应当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依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十三、对于违反行政许可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罚?
  答:有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其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搁膏胃往、冤积或结予警告、记过、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总局直属机关纪委决定。

  三十四、除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外,总局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还不得进行哪些行为?答:总局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立、更改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在依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或者限制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应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或吊销行政许可证件未及时撤销、吊销、办理注销手续造成严重   后果的;
  (五)拒绝、妨碍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三十五、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许可证件应当如何管理?
  答:被许可人不得伪造、徐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也不得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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